五部門:建鐵路民航失信記錄 擾亂運輸秩序等將記錄
中新網1月13日電 發改委等五部門日前發佈《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建立道路、水路客運經營主體的信用記錄,建立鐵路、民航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建立城市交通信用記錄以及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信用記錄建設。
該意見由發改委、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共同發佈。
該《意見》在加快推進信用記錄建設方面提出如下四點:
(一)建立道路、水路客運經營主體的信用記錄
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道路、水路客運經營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駕駛人的信用基礎信息數據庫。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道路、水路客運經營主體和駕駛人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依法公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客運企業和個人受到較高等級表彰的模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二)建立鐵路、民航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
鐵路運輸企業要制定《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對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以及查處的倒票、制販假票、使用偽造、冒用或者無效的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學生證等證件購票乘車,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者冒用挂失補車票乘車,無票、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等違反鐵路規章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民航部門要推動航空公司和機場嚴格執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對擾亂航空運輸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應予以處罰的行為進行記錄。
(三)建立城市交通信用記錄
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駕駛人和乘務員、網約車平臺公司和從業人員、道路客運聯網售票平臺的信用基礎信息數據庫,並制定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失信行為認定辦法。對查處的具有擾亂公共交通秩序、逃票等乘客不文明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公交駕駛人和乘務人員的模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信用記錄建設
鼓勵行業組織、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信用記錄建設,通過各種渠道依法依規蒐集整理交通出行領域各類主體的失信信息。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如實舉報相關失信行為。
該《意見》要求加強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實施信用信息公開、推進信息推廣應用。要求相關部門要建立交通出行領域企業和個人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作為市場準入、資質許可、購買服務、評優表彰等工作的重要參考。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在融資授信、保費核定等工作中主動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産品。
該《意見》在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方面提到如下四個方面:
(一)對守信典型優先提供服務便利。各地要創新守信激勵措施,對認定的誠信典型和連續多年無不良記錄的客運企業在客運線路審批、城市公交服務購買等方面優先考慮,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受到表彰的優秀運輸從業者和志願者在教育、就業、創業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服務,同時將春運優秀志願者納入中央51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出臺的優秀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範疇。
(二)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簽署交通出行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嚴重失信的客運企業和個人開展聯合懲戒。嚴重失信當事人除要接受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給予的處罰外,還要依法受到其他部門和單位的懲戒。失信當事人將在納稅評級、政府採購、獲得榮譽性稱號和表彰等方面受到更為嚴格的要求和限制。
(三)鼓勵開展市場化激勵和懲戒。鼓勵各類社會機構和企業法人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市場可以自主決策的範圍內,對守信模範和失信典型在信貸擔保、保險費率、招標採購、參團旅遊、人員招錄等方面採取差別化服務,利用市場化的手段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效果。
(四)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建立信用信息糾錯、修復機制,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行政復議、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明確各類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過期限的信用信息。暢通信用修復渠道,豐富信用信息修復方式。
原標題:五部門:建鐵路民航失信記錄 擾亂運輸秩序等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