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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瀋陽兩地法院宣判李華波、王國強貪污受賄案

2017-01-23 13:20:40|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易成晨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黎萌)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2017年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鄱陽縣原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李華波貪污一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2017年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鳳城市原市委書記王國強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

  兩案皆為經濟犯罪後出逃案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李華波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通過製作假對帳單、私刻印鑒、設立空殼公司等手段套取鄱陽縣財政專項資金,共同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李華波聽候判決

  李華波將貪污的公款大量用於賭博,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且作案後出逃國外,社會影響惡劣,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李華波在新加坡因罪服刑期間,自願回國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李華波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華波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李華波犯罪所得贓款,除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裁定沒收部分外,剩餘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王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鳳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減免土地出讓金、給予優惠政策、承攬建設項目及結算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相關企業負責人索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59.497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王國強聽候宣判

  王國強作案後離境前往國外不歸。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了王國強存放于他處的錢款人民幣1580萬元,王國強歸案後僅能説明該錢款中部分款項的來源,尚有人民幣540萬元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王國強被通緝後主動回國向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王國強認罪、悔罪,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王國強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國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以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追逃追贓成我國反腐行動新機制

  李華波案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式後,檢察機關依照該程式提出沒收申請的第一案,是“小官大貪”典型案例。王國強是近10年來第一個從美國歸案的外逃廳局級領導幹部。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林維認為,李華波案是中新兩國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踐行《北京反腐敗宣言》開展追逃追贓的成功案例。向新加坡有關方面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及時對李華波轉移到新加坡的違法所得採取凍結、扣押措施。李華波案成為目前我國唯一的集追逃、追贓于一體的案件,對於在國際範圍內成功實現反腐的重要意義。

  林維説,對外逃腐敗分子,目前使其回國受審的途徑主要有三種:引渡、遣返和勸返。引渡必須是兩國之間有正式締結的引渡條約;遣返屬於個案合作,需要被遣返人自願並且構成非法移民;而勸返則是指在外逃貪官發現地國家有關機關的配合下,通過對外逃貪官開展説服教育,讓其主動回國接受處理。由於通過引渡、遣返等方式,不僅需要引渡條約的簽署或者司法協助關係的建立,同時其程式的時間耗費漫長,又受到諸多限制,因此在這三種途徑中,效率最高的是勸返方式。

  林維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外逃職務犯罪分子及其轉移到海外的資産的追逃追贓成為司法機關的重要工作之一。這一工作,不僅關係到我國的法律尊嚴和國家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還關係到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2015年1月中紀委第5次全會公報為新的國際追逃追贓行動指明瞭正確方向,而在《北京反腐敗宣言》之後,構建以追逃追贓為中心的打擊腐敗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嚴密法網,已經成為我國反腐行動的新機制。

  林維説,王國強案和李華波案的審判以生動案例詮釋了海外不是法外,域外不是避罪“天堂”。上述兩案判決體現了黨和國家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對外逃人員形成了有力震懾,客觀上極大地促進了腐敗分子回國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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