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令廣西高院再審“市委副書記批示案件”
2016年1月6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刊發報道《市委副書記批示案件之後》,披露了廣西來賓市委原副書記景憲法批示某股權糾紛案件之後,商人熊藝傑遇到的一些蹊蹺事。記者近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景憲法2011年轉任來賓市政協主席。2014年,根據中央紀委通報,他因單位變相公款旅遊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
市委宣傳部:給法院批示係“正常的處理”
前述報道稱,2007年6月,熊藝傑與商人劉道森簽訂協議,約定將廣西八一水泥有限責任公司55%的股權,以42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劉道森。此後,劉道森起訴稱已付清了轉讓款,但熊藝傑未履行協助辦理股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義務;熊藝傑反訴稱劉道森只支付了249萬元,協議無效。
2008年2月,景憲法給時任來賓市政法委書記、來賓市中院院長批示稱:“八一水泥廠是我市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之一,最近,該廠又準備在忻城再投一個億元以上項目。該廠負責人劉總幾次來函反映並請求市委、政府協助其解決他們與原股東熊榮榮(熊藝傑曾用名——記者注)的産權、債權糾紛。劉總希望我市中院能在本月25日福建長汀中院開庭受理前先審理此案。請你們儘快審閱此件,依法維護我市外商的合法利益,以促經濟快速發展。”
報道刊發後,來賓市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解釋稱,該水泥廠在當地影響較大,劉道森當時是來賓福建商會副會長。兩名商人那時起了糾紛,劉道森給市裏寫報告反映企業因經濟糾紛遭遇打架、鬥毆等問題,“副書記覺得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就寫了一個批示,也是正常的處理”,“在當時也是(為了)推動工作”。
“可能領導有領導的藝術。對於經濟落後地區來説,這也是比較有效的推動工作的方法。”該負責人説,副書記“非常廉潔,勇於擔當”,一直做招商工作,“哪位老闆找到他,他都很熱心地幫助解決問題”,劉道森“也比較老實,是正兒八經做生意的”。
熊藝傑對此無法接受。“這有暗示的意思。”他稱,還沒開庭,市領導就在批示裏稱他為“原股東”,還明確希望案件開庭時間趕在福建長汀法院之前——該案中熊藝傑的妻子在福建起訴他未經同意就轉讓公司股份。顯然,福建若先認定轉讓協議無效,劉道森將在廣西的庭審中處於劣勢。
2008年2月,來賓市中院當庭認定劉道森付清了轉讓款,熊藝傑敗訴。
不被採信的“再審新證據”
兩年之後,2010年6月,廣西高院裁定提審該案,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發回重審。2011年5月,來賓市中院重審再次判熊藝傑敗訴。當年9月,廣西高院維持原判。
“我個人認為,市委副書記的批示不可能影響到高院,即使真有‘暗示’,也只是影響中院。”來賓市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2016年年初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該股權糾紛案2011年在高院已有終審判決。
事情在2014年出現轉折。當年10月29日,廣西潤城會計師事務所向來賓市公安局工業區分局出具《對劉道森、熊榮榮投入廣西八一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流動資金的審計鑒證報告》。
報告顯示,按照股權轉讓協議,劉道森、熊藝傑應分別給公司另投入220萬元、180萬元。有判決認定,劉道森投入220萬元後,還代替熊藝傑投入了180萬元,以此抵消自己本要支付給熊藝傑的180萬元股權轉讓款。然而,報告發現,劉道森既未把其應交付給熊榮榮的429萬元轉讓款中扣下的180萬元投入公司,也沒有對公司投入220萬元。
報告發現,這些不足額的投資款被存入了公司出納員和劉道森的個人賬戶,而非公司賬戶,在劉道森曾提起的一項訴訟中,該存款被作為個人私産。報告還認定,公司會計報送了虛假會計報表、出納員做了假賬。
熊藝傑此後再次向廣西高院申訴。
2015年7月,廣西高院駁回申訴。該院認為,報告受公安部門委託作出,而公安部門在該報告作出後並沒有因此對劉道森進行詢問或採取任何措施,也沒有向法院提出任何意見或者建議,“即使該報告是公安部門在案件立案偵查階段採信的證據,但該刑事案件未結案,該報告未經該案審判程式認定,故不予採信”,“不能作為本案再審的新證據”。
最高法指令廣西高院再審
熊藝傑繼續申訴。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廣西高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對此,劉道森曾答辯稱,歷經多個權威部門審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二審法院還查明熊藝傑親筆出具了“確認收到股權轉讓款429萬元”的收條。對於該收條,熊藝傑的解釋是“在簽合同當天,雙方就提前寫好的”。
最高法裁定書顯示,經審理,該案屬於典型的股權轉讓糾紛,在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受讓股東在支付股權轉讓款之後,才能受讓股權並取得股東資格。
裁定書顯示,熊藝傑、劉道森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後,劉道森向熊藝傑匯款289萬元(其中249萬元為股權轉讓款,40萬元為借款)。由於雙方約定按各自股權比例再向公司投資,即熊藝傑投入180萬元、劉道森投入220萬元,共計400萬元作為公司經營流動資金。
也就是説,如果劉道森將剩餘股權轉讓款180萬元直接代熊藝傑投入公司,那麼,他既完成了熊藝傑對公司的投資義務,實際上也完成了向熊藝傑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劉道森是否代熊藝傑向目標公司投入180萬元是該案的關鍵問題及爭議焦點”。裁定書載明。
最高法認為,案件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未就劉道森支付180萬元股權轉讓款的交易憑證、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進一步查證,均以熊藝傑、劉道森2007年6月8日當天出具給對方的收條為依據,從而判定劉道森完成了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缺乏證據支持,屬認定事實不清。
最高法還認為,在廣西潤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作出審計鑒證報告後,原審法院仍以該報告只是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委託仲介機構作出的鑒定,且未經過審判程式認定,並不能證明該案生效判決存在錯誤為由,認定該報告不能作為引起本案再審的新證據,實屬不當,應予糾正。
目前,再審開庭時間仍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