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男子網上曬槍引發警方關注:實為在狩獵場打瓶子

2017-02-16 13:36:38|來源:山西晚報|編輯:李邵鵬

  男子持槍,站在一輛挂著太原牌照越野車的頂部,連續鳴槍射擊……近日,一段“太原男子玩槍的視頻”,著實在太原微信朋友圈內引起不小的騷動。一時間,關於持槍男子是“黑社會”“非法持有槍支”“非法狩獵”的各種説法紛紛出現。

  2月15日,記者從太原市公安局獲悉,此視頻一齣現,便引起警方高度重視。目前,視頻中的太原男子已被警方找到,事件也有了處理結果。在此,警方也提醒廣大市民,涉“槍”事件,一直是警方整治和打擊的重點。無論是真槍還是倣真槍,廣大市民都應該謹慎對待,切莫違法。

  

  男子朋友圈曬“槍”引起警方關注

  春節前夕,太原網警接到網民舉報,有一段“曬槍”的視頻在太原市多個微信群內傳播。

  視頻中,一身著迷彩服的男子手持槍支,站在一輛白色越野車車頂,面朝一處山坡鳴槍數槍。“光天化日的,就這麼亂開槍,是不是黑社會啊?”“這男的從哪兒搞的槍啊?”“這應該是在打獵,不過他這麼幹合法嗎?”此視頻一齣,立即引發網友廣泛關注。儘管通過視頻無法準確判斷視頻拍攝地點,也無文字或語音説明,但越野車上懸挂的太原牌照,還是“出賣”了這名男子。

  最終,通過警方調查,此視頻錄製于山西省一處狩獵場內,持槍男子姓安,視頻中安某所持槍支為狩獵場提供。至於網民關注的“非法狩獵”問題,警方核查後得知,安某當時並非獵殺野生動物,而是在玩“打瓶子”遊戲。

  “當時覺得好玩,就拍了一段小視頻。真沒想到,會引發大家如此高的關注。”安某表示,警方介入調查後,他也認識到在朋友圈“曬槍”確實不當。為此,安某也通過自己的朋友圈表達了歉意,“這段視頻在朋友圈傳播,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在此,我向廣大網友道歉,也請大家不要在網上傳播此類視頻。”

  除了真槍倣真槍也得當回事

  除了“曬”真槍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採訪中記者發現,現實生活中市民看似最易接觸的“倣真槍”,不經意間也會給大家惹來牢獄之災。天津大媽擺射擊攤被控非法持槍的案子剛剛平息不久,遼寧鞍山市民收藏倣真槍被抓的案子又起波瀾,現實中的“倣真槍”可謂一點也不消停。“其實,現在常惹事的 倣真槍 ,在我們圈子裏統一叫 狗 。”老陳是軍迷,山西太原人,曾癡迷倣真槍,後來得知此事違法便不再玩了。他告訴記者,這些“狗”是槍的代名詞,“狗糧”就是子彈代稱。他説,因為法律禁止非法槍支買賣以及互聯網管理,槍支買賣信息被網站過濾屏蔽,玩槍的人受槍的英文“gun”讀音啟發,在網上買賣、交流槍支信息時一律以“狗”來代替,避免網管審查,圈裏玩這個的都懂這些話。另一個説法是,這種倣真槍因為殺傷力很大,通常人們被近距離打中後,那種疼痛感就好像被狗咬了一口似的。為此,發燒友稱殺傷力較強的倣真槍為“狗”,而通過改裝可以達到獵殺動物級別的倣真槍,則被稱為“狼”。

  通常發燒友們玩的這些倣真槍都是金屬製造,雖然是電動或者氣動,但制式外形上與軍用槍支基本無異。槍支所使用的BB彈、鉛彈等,均具有一定的殺傷力。此外,槍支的顏色、體積、重量與真槍基本一樣,經過改裝後,如果使用鋼彈會對人體造成很大傷害。

  發燒友所説的普通“狗”,到底有多大的殺傷力?面對記者的提問,老陳舉了一個例子,“5米距離內,易拉罐直接打穿,肯定是沒問題的。”

  【延伸】

  能打穿可樂罐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真槍

  法律規定上的“槍支”,即通俗説的真槍。在公安部2010年下發的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裏,對槍支認定有詳細説明:

  1、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2、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3、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前兩條無須多言,特別需要關注的是第3條,“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形象一點,使用塑膠BB彈的倣真槍,只要能在近距離雙面擊穿鋁制可樂罐,它的彈丸動能就已經在2焦耳以上,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槍支”。

  銷售買賣倣真槍的處罰

  根據公安部在2008年發佈的《倣真槍認定標準》,首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釐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支。

  其次,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還有就是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槍支。根據該標準規定,凡是這三條符合其中之一便可以認定為倣真槍。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46條規定,具有致傷力的倣真槍也屬於槍支。因此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同樣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標題:太原男子朋友圈曬“槍”引發警方關注:實為在狩獵場打瓶子)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