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法治反腐帶來一個吏治清明的中國

2017-03-04 16:59:54|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梁生文

  

  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首場新聞發佈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大會發言人傅瑩答記者問時表示,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推進反腐敗制度建設一個大的動作,也是具有全局性影響的政治體制改革。另外,把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的工作已經開始,今年應該可以提交給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推進反腐敗立法的實質性舉措。

  反腐,從來都是全國兩會的熱詞。猶記得去年傅瑩答記者問時,毫不諱談當時的“大老虎”——十二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珉被查,稱“反腐敗沒有死角,包括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只要有人大代表涉嫌違紀違法都應該面對紀律的審查或者法律的審判。”誠哉斯言,無論人大官員還是政協官員,抑或其他黨政官員,只要貪腐都應該被打掉。

  就在今年兩會開幕前,同樣是“大老虎”級別的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港澳臺僑委員會主任孫懷山被拿下。這足以説明反腐不會避開任何時間節點,更不會因人而異。

  説到反腐,坊間在叫好的同時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反腐不在於打了多少“老虎”,而在於通過制度建設防範貪腐出現。不能説這一觀點沒有道理,但不夠全面。中央反腐並未只打“老虎”不鑄“鐵籠子”,在制度建設方面也是可圈可點,卓有成效。

  傅瑩談到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試點監察委員會,不正是制度反腐的有力佐證嗎?王岐山不久前提到,將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監察法、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産生國家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這意味著經過一年多試點,國家監察委員會將在明年産生。中央紮實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正是為了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機制,更彰顯出反腐的法治化、制度化,原因很簡單,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國家反腐敗機構,制定國家監察法實質是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

  幾年前就有學者闡述,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反腐,經歷了運動反腐、權力反腐、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四個時期,“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越來越多的“法外之地”將被清理。如今看來,無論制定國家監察法還是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都是法治反腐的鐵證,也是法治反腐的産物。其實,早在2013年1月22日召開的中紀委二次全體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明確強調,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深化腐敗問題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改革,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式行使權力。

  無論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還是“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能擺在那,要抽查”,以及“無論是誰,都在巡視監督範圍之內”……所有這一切,都立足於在法治基礎上構造制度反腐建設,最終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説到反腐治本,中央一直沒少在這方面花心思。中央先後修訂制定了《中國共産黨廉潔從政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制度規定,不正是制度反腐的最好説明嗎?按照王岐山曾有的説法,“要持續保持高壓態勢,治病樹、拔爛樹,堅決遏制住腐敗蔓延勢頭,不斷加大治本力度”。從“治病樹、拔爛樹”這一表述看,治本取向明顯。

  值得一提的是,經過多年持續反腐,成效顯著,特別是十八大以來,更讓人看到反腐的威力與效果。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強調,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築,黨內政治生活呈現新的氣象。

  在為之欣慰的同時更應該看到,當前,要實現“減少腐敗存量、重點遏制增量”的任務,就需要繼續推動制度建設,在法治反腐上更有力度,畢竟中國的發展與崛起,需要廉潔的政治環境支撐。一個吏治清明的中國,才是最讓人欣喜和自豪的中國。(文/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