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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撫養棄嬰七年遭生父母索回 因未登記被判歸還

2017-03-05 09:51:59|來源:人民法院報|編輯:李邵鵬

  2008年8月的一天,老張經過村裏學校的門口,看見村民圍著一個襁褓中的女嬰議論紛紛:“是誰這麼狠心把孩子丟在這裡?孩子會不會有什麼病才被扔在這?”

  老張走過去抱起這個嬰兒,翻找查看後發現沒有任何證明身份的材料。他猶豫了一會兒,決定先把孩子抱回家,以免發生危險。

  回家後,他年邁的母親很喜歡這個女嬰,勸老張收養。“我沒結婚,要是再帶一個孩子,哪個女人願意來當後媽啊?”老張猶豫不決。“女孩多好,長大了跟家裏親,你不要錯過這個機會。”老張的兩個哥哥也極力勸説老張把女嬰收來撫養。於是老張下決心將女嬰撫養長大,並給她取名小芳。

  此後的幾年裏,老張是既當爹又當娘,盡心撫養小芳,把她當成自己親生女兒一樣。白天干農活,老張就讓老母親幫忙照看。小芳3周歲後,老張把她送到私立幼兒園。

  由於老張平時都在村裏,很少外出,就沒有到相關部門去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有次在鄰居的提醒下,老張到民政部門了解收養手續如何辦理,被告知要有公安機關遺棄的證明時,老張覺得辦理不了就放棄了。

  轉眼過了七年,2015年的一天,一對夫婦突然找上門來,説孩子是他們親生的,要把孩子帶回去。他們同時表示,願意給老張一定的補償。

  原來,這對夫婦是孩子的親生父母林某和楊某,是鄰村人。當年他們因為做生意欠債,在孩子出生快兩個月時出外躲藏。楊某生育後患病無法照顧孩子,加之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就狠心把孩子放到學校門口。多年來,他們一直託人打聽孩子的情況,關注孩子的成長。現在,他們在外打拼多年,已經把欠債還清,楊某的病也好了,有能力撫養了,所以想領回孩子。

  “孩子不可能給你們,這孩子當初是你們自己遺棄不要的。”老張認為自己撫養多年,和孩子已經有了感情,雖無辦理戶口登記,但有父女之名。而且他也不認為孩子就是林某和楊某夫婦的,堅決不同意將孩子歸還。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林某、楊某夫妻二人將老張訴至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老張與小芳之間的收養關係,將孩子帶回撫養。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因老張對孩子親生父母不予認可,法院依法委託鑒定,確定了林某和楊某就是小芳的親生父母。面對鑒定結果,老張雖然承認了事實,但還是認為小芳被親生父母遺棄,自己養了7年,孩子從情理上也應歸自己。主審法官通過3次調解,但老張出於對孩子的不捨情感,仍然不同意歸還孩子。

  前不久,法院作出判決:老張因不符合收養條件,也未辦理收養登記,必須將撫養多年的孩子歸還林某、楊某夫妻二人撫養。同時,林某、楊某夫妻二人支付老張撫養補償費6.5萬元。

  聽到判決後,老張淚眼婆娑……

  連線法官

  收養行為違法 不受法律保護

  該案承辦法官説,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同時,該法第九條又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老張作為收養人,雖然符合該法第六條規定的4個條件,但是,作為無配偶的男性,與被收養女孩之間的年齡相差38歲,不足40周歲,因此,不符合該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此外,根據現行收養規定,若是撿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撿養小孩在公安機關被遺棄的證明,有了證明再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最後到公安機關申請入戶手續,只有入戶登記,收養才算正式完成。因此,老張收養女嬰的行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該收養關係自始無效。而且老張未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所以,親生父母要求領回小芳的請求,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原標題:撫養棄嬰七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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