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回應了哪些社會熱點

2017-04-07 16:34:03|來源:解放日報|編輯:張柏漪

  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成果。

  編纂民法典以“良法善治”為目標,在原有民事法律基礎上編纂一部更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需要,體系科學、邏輯嚴密、結構嚴謹、規範合理、統一協調的法典。立法機關決定分兩步走,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分編,進而在2020年形成民法典。從這個意義上説,作為我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獲表決通過,標誌著我國“民法典時代”的開啟。

  具體而言,民法總則對一些社會熱點問題作出了積極回應:

  一是規定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這一原則體現了綠色發展的理念。我國環境問題突出,主要表現為資源浪費和生態環境污染。其中,資源使用費過低、資源浪費違法成本低是造成浪費的一大誘因。除加強制度建設外,民事主體特別是企業自覺節約使用資源同樣重要。事實上,生態環境為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權利濫用,理應進一步為民法所禁止。

  二是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界線,由民法通則的十周歲修定為八周歲。

  立法涉及對未成年人是完全監護還是部分監護,年齡界限規定過低不利於對未成年人充分監護,規定過高不利於未成年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實踐證明,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年齡界限隨著時代發展已顯得偏高。事實上,八九歲的小學生一般是小學三四年級學生,已經可以獨立進行一些與學習、生活相關的民事活動;而六七歲孩子,剛接受小學教育不久,獨立行為能力過低的,主要應靠監護人監護和學校更細微、嚴格地管理。

  由此可知,年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水準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或者純獲利益的活動,超出其年齡、智力水準的民事活動則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三是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回應老齡化社會突出的社會問題。

  民法通則主要針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制度,同時涉及精神障礙者的監護。針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的實際,民法總則規定成年人可以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與近親屬或者其他自然人、社會組織簽訂協議,約定其喪失完全行為能力時由協議約定的監護人依約定履行監護職責。成年監護的實質是老年監護,當然也涉及非老年的特殊情況。它總體上體現了立法對老年人權益的保護。

  老年人可通過此協議確定監護內容,包括對其進行全權監護還是僅就醫療、財産經營或者管理及其他某些方面的部分監護。成年監護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但絕不是等價有償的關係,本質上體現的是對老年人友愛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是對法人分類作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的規定。

  這一分類有所創新。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國外民法則有營利法人、公益法人或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的劃分。營利法人在市場經濟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是通過市場交易實現生産或者擴大再生産利潤的組織體;非營利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以公益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劃分是比較科學的,但又不能窮盡所有的法人。例如,農村集體組織總體上就很難説是營利法人還是非營利法人。此次民法總則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規定為特別法人。這三種法人的分類,更符合我國當下實際。

  五是規定了民事主體的15種人格權,比民法通則規定的人格權種類明顯增多,進一步彰顯民法是“權利宣言書”的意義。

  關於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定,實際保護的是個人信息控制權。除此三種,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這兩個“等”字表明立法採用非限定主義,即並非限于總則列舉的權利種類。這意味著人格權是一個開放的體系,隨著社會發展還會出現新的人格權。

  此外,有三種人格權雖沒有明確寫上是“權”,但自然人的自由、尊嚴是自然人人格的本源性權利,從中可以推導出法律已作規定的權利和沒有規定但需為維護人的自由和尊嚴而必須保護的權利。

  六是規定了見義勇為造成受助人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和損害先烈人格權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有關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助於鼓勵見義勇為、匡扶正義。先烈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是先烈生前相關人格權的客體,先烈犧牲後不因其主體不存在、權利能力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而消失。這些客體活在人民心中,構成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組成部分,可歌可泣。損害這些客體,構成對先烈生前人格權的損害,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立法崇敬先烈事跡、繼承先烈遺志的堅強決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

  七是規定了三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債權。

  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實踐證明這一“期間”不足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債權。因此,民法總則增加了一年。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時效對債權之外的民事權利並不適用。

  (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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