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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談民生銀行假理財風波 飛單後果應由民生銀行擔責

2017-04-20 16:25:56|來源:法制日報|編輯:張倩楠

  本報記者周芬棉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涉嫌偽造理財産品事件,因涉及近30億元資金、百餘位投資者而引起各界關注。《法制日報》記者今日採訪了多位法律專家,多數專家認為,支行行長張穎出售虛假理財産品的行為,屬於表見代理,其不良後果應由民生銀行總行擔責。民生銀行最新發佈公告態度很好,稱民生銀行將最大限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銀行打電話誘投資者買飛單

  據公開資料,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及其他工作人員,向在該支行多次購買理財産品的眾多高凈值客戶推銷“非凡資産安贏”等“非凡”系列理財産品,年化收益率高達8.4%至9.16%不等。眾多投資者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營業場所購買了理財産品,有投資者反映所簽文書包括《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産品説明書》《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産品協議書》《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産品轉讓協議》《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四份。

  所謂的“轉讓協議”,銷售人員解釋稱是因前期購買理財産品的投資者急需資金,由於未到期不能贖回,就願犧牲一定收益將産品轉讓出去,於是銀行銷售新的高收益理財産品由這些高凈值客戶受讓。因此在這些文書中,除説明書之外,其他協議上都有轉讓人、受讓人的手寫簽名。

  同時,據投資者反映,這些文書都加蓋了“中國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

  事後證明,這些所謂的保本高收益理財産品是在民生銀行總行從未備案、從未有過的理財産品,實則為假理財産品。也就是説,航天橋支行發售的理財産品涉嫌非法,俗稱“飛單”。

  銷售近30億元的理財産品出現問題,100多位投資者紛紛上門討説法。

  事實上,自2011年以來,已發生多起飛單事件。只不過此次民生銀行的飛單事件,涉及人數眾多金額巨大而格外引人關注。

  民生銀行發佈公告稱已報案

  自4月13日事件發生後,作為上市公司的民生銀行,終於有了反應。

  4月18日晚間,民生銀行總行發佈公告稱:“本公司發現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有涉嫌違法行為,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目前,張穎正在接受公安部門調查,本公司已成立工作組,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偵辦。針對媒體報道的涉案金額及具體案情正在調查過程中,本公司力爭儘快查明事實,最大限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妥善解決各方訴求,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據悉,民生銀行總行已成立了應急領導小組,法律部總經理陳軍擔任執行組長,北京分行紀委書記、常務副行長杜鵬擔任副組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已介入調查。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就相關問題,多次致電民生銀行公關總監李利民,一直未得到回復。

  張穎行為屬於表見代理

  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律專家認為,張穎銷售飛單造成的不利後果,應由民生銀行總行擔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説,從事實上講,航天橋支行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銷售理財産品,投資者在銀行經營場所購買,加蓋公章,且這些高凈值投資者並非第一次購買理財産品,而這些理財産品屬於非法。這些客觀因素符合法律規定的表見代理特徵,購買者相信張穎的銷售行為,認可支行行長的代理人身份,相對人有理由認為張穎的行為代表民生銀行。

  關於表見代理的含義及其後果,在合同法第49條中有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劉凱湘認為,依據這條法律規定,張穎的行為屬於表見代理,而且由於作為民生銀行支行的航天橋支行只是民生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張穎行為的後果應由其委託人即民生銀行總行承擔。這就是説,民生銀行總行應對此飛單承擔法律責任,滿足投資者兌付本金及利息的要求。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直言:民生銀行當然應當承擔責任,投資者沒有責任。

  邢會強説,投資者到銀行購買理財産品或者存錢,把錢給了銀行工作人員就完成了自己的義務,至於這些錢是進了個人賬戶還是進了民生銀行賬戶,投資者無法知曉。如果銀行出現了內鬼把錢轉為己有,那就由銀行將內鬼揪出來,投資者沒有這個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説,出現這樣的問題,説明民生銀行監管不力,自然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涌認為,張穎的行為屬於表見代理,同時也有侵權的成分。構成侵權。

  張穎銷售行為涉嫌詐騙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少軍特別注意了公章的出處,是張穎私刻的“蘿蔔章”還是真公章?他説,銀行的公章管理還是很嚴的,張穎如果用的是私刻的公章銷售非法理財産品,且將錢打入自己的賬戶,那她的行為就更多地表現為私自行為,涉嫌詐騙。

  王涌也認為,從刑法的角度講,張穎的行為涉及金額巨大,私自將理財産品款打進自己控制賬戶,涉及人數眾多,性質惡劣,後果嚴重,涉嫌構成詐騙。

  她在支行非法銷售理財産品,而支行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總行也沒有違法故意,所以其行為涉嫌刑法的問題只涉及個人,與單位犯罪無關。

  知名律師張遠忠曾從宏觀的角度向銀監會建議,理財産品只做備案不做審查,如果沒有嚴格的行政執法做後盾,無疑會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機。他認為,張穎應對銷售飛單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劉凱湘認為,投資者如果本息收不回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給付之訴。多數法律專家稱,可將民生銀行與張穎個人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其返還本息。

  至於投資者有無責任的問題,多數法律專家認為,投資者責任很輕微。對於高收益的保本理財産品,投資者應該多留心。應查閱中國理財網,或致電民生銀行總行,詢問是否有這種理財産品。事實上,正是由於有投資者向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諮詢,才最終曝出航天橋支行違法銷售理財産品的問題,最終將張穎帶走接受公安部門調查,事件走向司法程式。本報北京4月19日訊

  (原標題:法律專家談民生銀行假理財風波 航天橋支行飛單後果應由民生銀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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