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彭思敏):近日,雲南祥鵬航空公司一名空姐因為搭乘滴滴順風車遇害的案件曝光,受到世人普遍關注。網友們紛紛表達了對被害人失去生命的惋惜和對網約車平臺安全性的擔憂。事實上,自網約車出現以來,如何加強對其安全監管便成了一個全球性話題。網約車平臺出現的安全事故在很多國家也都發生過。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學專家,看專家對於如何降低網約車平臺安全風險有哪些建議。
“空姐遇害案”暴露滴滴安全漏洞
5月6日淩晨,雲南祥鵬航空公司21歲的空姐李某珠在河南鄭州航空港區搭乘滴滴順風車前往鄭州火車站途中被害,順風車司機劉某華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調取案發現場附近的監控視頻後發現,嫌疑人劉某華在作案後棄車跳河,隨後警方安排連夜打撈。
5月12日上午9點,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鄭州”發佈通告稱,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蒐集的嫌疑人劉某華的DNA樣本分型一致,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係殺害空姐李某珠的嫌犯劉某華。案件至此告破。
案件雖然告破,但網絡上關於網約車安全性的討論仍在繼續。而滴滴方面的回應也暴露出了該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例如,經滴滴公司查明,嫌犯劉某華開的順風車登記在其父親名下,嫌疑人係違規借用其父順風車賬號接單。另外,滴滴針對夜間行車開發的人臉識別機制在此案中沒有被觸發。客服對嫌疑人在案發前的投訴記錄沒有妥善處理。
鋻於以上問題,滴滴方面宣佈,自5月12日零點起,順風車業務在全國範圍內下線,停業自查整改一週。
國外打車軟體也有安全隱患
事實上,自從網約車這種事物出現之後,網約車平臺的安全隱患便成了困擾國內外的共同問題。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道,優步(Uber)作為最具價值的出行軟體公司,目前在全球範圍內每天完成1500萬次出行,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優步平臺上也經常出現司機對女乘客實施性騷擾,乘客被搶劫甚至被殺的事件。
2014年,印度發生了一起Uber司機性侵案件。受害者是一名25歲女性,她在車上睡著時,被32歲的Uber簽約計程車司機辛•庫瑪•雅達載到新德里的偏僻地區性侵,導致Uber被當地市政府下令封殺。次年,該司機被判無期徒刑。後經警方查明,該司機有犯罪前科,通過提供虛假資料,成功隱瞞了自己的身份,從而成為了Uber司機。
2017年11月3日,美國曼哈頓發生了一起恐怖襲擊事件,嫌疑人塞頗(Saipov)駕駛一輛租來的小貨車,蓄意衝到繁忙的人行道上撞死了8名路人。警方調查後發現,這名恐怖分子此前的職業是優步司機,於事發前6個月通過了優步平臺對於司機的背景審查,並在線上完成了1400單業務。
此外,2017年,優步公司因為允許有犯罪記錄或機動車違法記錄的人註冊成為平臺司機,被科羅拉多州罰款890萬美元。該州的公用事業委員會稱,優步平臺上近60位司機有重大違反交通規則的記錄,存在著安全出行的隱患。這一系列事件令優步的安全認證漏洞徹底地暴露在公眾面前。
優步加強司機審核和安全保障功能
為了給乘客提供滿意且安全的服務,優步CEO達拉•科斯羅薩西(Dara Khosrowshahi)近期在社交媒體上發文稱,從2018年開始,優步將對平臺所有司機每年進行一次背景審查,以確保司機能一直符合平臺的用人標準,希望以此來改善新近出現的安全事件對優步的負面影響。
據悉,優步公司現已將對平臺司機的背景審查工作全權委託給了一家名為“檢查”(Checkr Inc)的公司。通常情況下,優步對司機的背景審查時間為兩周,內容包括司機的過往犯罪記錄、駕駛記錄以及心理測試等。申請者在不同審核項目中的表現會被打分,只有分數累積到達標的水準才能完成註冊。此外,平臺要求申請者必須年滿21周歲,有1年的駕齡,且無任何重大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像違章停車等此類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累積不得超過三次。
而在不同國家,甚至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州,優步對平臺司機的審核也有些微的不同。以美國為例,紐約市的優步司機被要求與計程車司機一樣留存個人指紋,這是其他城市沒有實行的規定。
除此之外,Uber宣佈從今年夏天起將啟用“安全中心”功能,其中將包括有關駕駛員篩選流程、保險和社區準則等信息,同時可以讓司機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迅速連線緊急號碼“911”,希望借此改善公司形象。
專家:平臺和管理部門要共同保障乘客生命財産安全
對於“空姐遇害案”中嫌疑人和滴滴公司各自應當承擔哪些責任,記者採訪了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彪。他表示:“從本案情況看,司機已涉嫌犯罪,如其行為確已構成犯罪,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及主要民事責任。但是,由於被害人乘坐網約車某種程度上是基於對網約車平臺提供相應産品與服務所應具有的安全性、可靠性等品質的信任,當被害人在接受服務過程中遇害,涉事平臺因管理不到位而導致其服務上的缺陷,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彪(受訪者供圖)
徐彪補充説,管理部門作為行政主體,對網約車用戶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也應盡到應有的監管責任。因監管而産生問題,運管部門同樣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於是否有必要出臺法律來規範網約車行業的運營,徐彪表示,現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是2016年由交通運輸部等幾部門共同發佈實施的部門規章形式的法律文件。從其內容上看,已足以規範目前網約車市場服務行為,再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似不甚緊迫。但是,這部規章也不是説就沒有缺陷,比如行為人相應的違法成本過低等,因此,適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應是下一步修訂工作努力的方向。
徐彪還表示,乘客在使用網約車平臺的服務時,要有適當的安全防範意識,比如夜間女性單獨乘車時不時向家人、朋友或同事語音通報實況位置等,以讓駕車人員有所顧忌,以及不要在電話或與司機的交流過程中透露財産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