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走進法院,遞交了書面申請,表示自己已經付清了欠款,請求法院儘快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原因是他的孩子正面臨小升初,而自己作為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怕影響孩子參加民辦學校小升初“搖號”。
蓮湖法院法官介紹,2010年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並於2015年7月22日修改施行。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蓮湖法院法官介紹,“限制消費”人員的子女如果想入讀民辦初中,本人必須儘快履行還款義務,否則一經查證,法院將向教育部門及學校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其子女將不能通過小升初資格審查,不能參加電腦“搖號”。即便子女僥倖入學,或者已經就讀民辦初中,法院也有權令學校將其退學,轉入公辦學校就讀。(記者 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