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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3部門制定《辦法》 規範礦山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基金使用
陜西日報  2018-07-23 10:42:12

  7月20日,記者從陜西省國土資源廳獲悉,為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提取、使用和監管,保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經費,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環保廳共同制定了《陜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礦山企業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不再單獨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與土地復墾費。基金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各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引導礦山企業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施開髮式治理(包括生態農業、旅遊、養殖、礦山公園等),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及當地經濟和産業發展。

  基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因礦山建設和開採引發、加劇的礦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裂縫、地形地貌景觀與含水層破壞、地表建構築物與植被損毀等保護和治理恢復的支出;因礦山建設和開採造成的土地資源損毀等復墾的支出;礦山地質環境與土地復墾監測和管護工程的支出;礦山進行開髮式治理的支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工程勘查、設計、竣工驗收等的支出。

  《辦法》規定,省、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基金提取、使用及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工作情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對於不按該《辦法》提取、使用基金或不按要求報送基金提取、使用情況的,以及未按照《辦法》開展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的,將其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辦理採礦許可證的申請、延期、變更、登出,不批准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情節嚴重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礦業企業退出、關閉;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失信聯合懲戒。 (記者 喬佳妮 見習記者 趙莎莎)

編輯: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