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
7月24日,《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陜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李肇娥説,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提出,條例應當嚴格規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加強對協管人員的管理。根據這一意見,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後規定了執法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分別增加了“協管人員培訓、考核、保障”和“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的規定。記者趙明石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