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西安市政府印發《西安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根據《辦法》,西安市房管局負責指導區縣、開發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超高層公共建築和大型城市綜合體應建立專職微型消防站。
根據《辦法》,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西安市房管局負責指導區縣、開發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對因消防設施故障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維修資金對消防設施立即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在消防部門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後,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不經過“雙三分之二”表決同意,直接申請,經批准後使用,保證維修資金專款專用。
《辦法》要求,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要在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職責的基礎上,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超高層公共建築和大型城市綜合體應建立專職微型消防站;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根據《辦法》,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記者張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