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意見》,切實增加社會救助服務有效供給,推動政府轉變職能和政務服務效能提升,我省出臺《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12月12日,省民政廳救助處處長馮雨就如何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等問題,對《實施意見》進行了解讀。
《實施意見》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工作要點
馮雨表示,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救助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來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作為加強我省多層次社保體系建設的重要工作內容,有利於政府轉變職能,有利於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多元參與的社會救助新格局。《實施意見》已列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工作要點。
馮雨介紹,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根據實際需要購買相關社會救助服務;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組織(如社工機構、協會、基金會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法人(如相關學術機構、研究機構、醫療機構等),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如家政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
關於購買服務的內容,馮雨介紹,分為事務性工作和服務性工作。事務性工作主要指基層經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服務時的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等工作。服務性工作是指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陪護、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連結等服務。
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禁止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馮雨説,《實施意見》明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從各級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者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各地可按照不超過上年度中央和我省社會救助補助資金總額2%的比例,從當年可用社會救助專項資金中安排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明確部門職責,依法實施綜合監管,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範有效。
馮雨介紹,購買主體要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並主動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保證服務數量、品質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要建立承接主體退出機制,制定臨時接管預案,在承接主體發生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情形時,及時啟動預案,確保救助對象的正當權利不受影響。
《實施意見》要求,對承接主體存在違背合同、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進行處罰,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執行,依法禁止相關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
全省每個村(社區)至少配備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
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儘快形成一門受理、協同辦理、資源統籌、綜合施救的社會救助工作格局。馮雨説,《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在鎮街一級社會救助服務窗口開展統一受理、轉辦社會救助申請事項,讓“群眾來回跑”變為“部門協同辦”。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理等制度,並不斷優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科學整合縣(區)、鄉鎮(街道)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原則上縣(區)民政部門從事社會救助工作的人員不少於5人,50萬人以上的縣(區)每增加10萬人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鄉鎮(街道)一般應配備3名至5名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人口規模2萬人以上、民政服務對象較多的鄉鎮(街道)可適當增配工作人員。鼓勵社會力量承擔相關工作,由其向區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或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派遣工作人員。被派遣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優先考慮具有社會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人員。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要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研究制定村(居)委會協助做好救助對象困難排查、發現報告,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公示監督,救助對象動態管理、信息報送,救助政策諮詢、宣傳引導等社會救助工作的具體辦法和支持措施,在全省每個村(社區)至少配備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所需經費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費隨事轉”原則從縣級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中給予保障。(記者秦華見習記者劉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