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拳出擊 掃黑除惡
為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省高院法官就“兩高”“兩部”四個《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省高院法官趙進軒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産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四個《意見》)出臺的背景、意義及主要特點等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問:請談談出臺四個《意見》的背景和意義。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提出,政法各機關要進一步明確政策法律界限,既堅持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案品質和辦案效率的統一。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隨著專項鬥爭全面深入推進,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在惡勢力和“軟暴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涉案財産等方面,需要出臺更詳盡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此背景下,四個《意見》的出臺,有利於提高專項鬥爭辦案質效和法治化水準,能夠有效震懾和預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
問:此次出臺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界定惡勢力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如何界定惡勢力,各地在實踐中標準不一。《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出臺,及時解決了這一問題。
該意見強調,要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對於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這些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精準打擊惡勢力,用鐵的規則築起維護群眾安全感的牢靠堤壩。
界定惡勢力犯罪,應當從主觀方面、客觀方面、行為特徵、社會影響四個方面來把握,主觀上要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本質特徵,客觀上要有暴力手段或精神壓制,即暴力或“軟暴力”,行為上要有多次性、連續性、長期性特徵,社會影響上必須具有引起社會混亂或群眾恐懼的後果。
問:近年來,“軟暴力”犯罪不斷呈現出新的變化。請結合司法實踐,談談如何界定“軟暴力”?
答: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深入,黑惡勢力犯罪手段更加隱蔽,他們沒有明火執仗、打打殺殺,而是採取非法侵入住宅、擺放花圈、斷水斷電等手段,通過實施“軟暴力”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造成極大的恐懼和恐慌。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採用“軟暴力”的相應違法犯罪行為、涉黑涉惡組織認定,一直是法律適用的難題。
《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將“軟暴力”這類違法犯罪形式界定為違法犯罪手段。
需要強調的是,“軟暴力”作為一種違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夠構成犯罪,還應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軟暴力”實施者能否構成黑惡勢力,還應當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徵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問:請結合《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介紹一下“套路貸”和普通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答:《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和認定標準,並列舉了常見的犯罪手法和步驟,有助於準確認定“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提升案件辦理品質。
要正確區別“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第一,要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産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情況,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産的目的。第二,要看是否具有詐騙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具有詐騙性質。“套路貸”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像,非法強佔他人財産。第三,要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借款人的意志,借款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等方式,迫使借款人還債。
“套路貸”和黑惡勢力相結合,形成了集黑仲介、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提供資金賬戶、製造虛假賬目、虛假訴訟等於一體的黑産業鏈。這些新情況,帶來了罪行認定上的難度。《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套路貸”犯罪分工日趨細化、犯罪環節較多的特點,明確了將實施包括所謂“仲介”在內的七類“幫助”“支持”行為的人員作為“套路貸”共同犯罪人處理的條件,實現了對“套路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問:今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將“打財斷血”作為重點工作之一,請談談《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産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涉案財産處置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法處理黑惡組織的違法犯罪所得,是從根本上斬斷黑惡勢力經濟基礎的治本之舉。“打財斷血”需要政法機關的通力配合。《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産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強調了不同階段政法機關的任務,推動形成打擊、處置的合力。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要逐步甄別黑惡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産性質,明確權屬關係,堅持抓捕涉案人員和查清涉案財産同步進行,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人民檢察院要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對繼續追繳的尚未被足額查封、扣押的其他違法財産也要依法進行處理。(本報記者 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