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印發
不得以入住率低等為由不予供熱
記者近日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正式印發。7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60%以上時,供熱企業應予以集中供熱;對於老舊居民小區,集中供熱企業不得以入住率低等為由不予供熱。
集中供熱企業在直管到戶的居民小區內,物業服務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區內,應分別公佈用戶用熱及收費等情況,接受用戶的監督:每年供暖季期間,每月15日公示住戶入住情況、用熱情況及收費情況等。每年4月至6月期間,每月底公示上個採暖期溫度不達標住戶及退費情況。用戶對公開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反映。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集中供熱企業的服務品質,進行監督、檢查,做好12345市民熱線工單辦理工作,在採暖期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及時處置應急突發事件。
集中供熱企業或者物業服務公司接到用戶反映室溫不達標投訴的,應在12小時內回應並安排進行入戶測溫。集中供熱企業的測溫結果,以及集中供熱企業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測溫而由物業服務公司測溫的結果,都可以作為退費依據,測溫結果由測溫單位和用戶同時簽字。
因集中供熱企業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責令集中供熱企業採取整改措施,對整改結果進行抽查。
公安部門要聯合城管部門、住建部門及各區縣、開發區,紮實開展物業領域掃黑除惡治亂整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管理相結合原則,嚴厲查處“偷熱”等違法行為。
單位自備熱源採暖、居民單戶自行採暖和不産生經營行為的供熱活動,不執行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首席記者 張端 實習生 柴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