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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新政10月27日起執行
山西晚報  2018-10-10 11:01:37

  城市集中供熱,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管,近日山西省發改委印發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結合山西省實際情況和價格監管工作需要,規範了山西省開展城市(包括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的原則、成本構成及歸集、定價成本的審核標準和其他相關指標及核算公式等內容,有利於規範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行為,使成本監審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進行,確保成本監審更客觀、公正、透明,為政府科學定價奠定堅實基礎。

  《辦法》明確指出這些費用支出不得計入供熱定價成本: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費用;與供熱生産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雖與供熱生産經營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固定資産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凈損失;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以及各種廣告費;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産所增加的支出。同時,《辦法》還強調和鼓勵供熱經營者積極改進技術、改良設備,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品質,降低成本,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規定從10月27日起執行。(山西晚報記者 胡永蘭)

編輯:路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