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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起 山西貨運車輛必須隨車帶貨運單
山西晚報  2018-10-31 10:06:25

  原標題:11月15日起,全省貨運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貨運單

  10月30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山西省交通運輸廳獲悉,根據山西省出臺的《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道路貨物運輸貨運單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11月15日起,山西省貨運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貨運單。

  《辦法》共分9條,分別對源頭核查過程中涉及貨運源頭經營者、貨運車輛、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包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已經實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的交通運輸部門)的相關行為進行了規範。

  其中,《辦法》明確規定,今後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貨運車輛,均應隨車攜帶貨運單,對每一輛經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各公路超限檢測站予以扣留,責令駕駛員出具真實有效的貨運單,報當地治超工作機構,根據貨運源頭的位置,由各級治超工作機構組織源頭核查,如核實為合法貨運企業,按照省政府223號令,對源頭企業進行處罰;如核實為非法貨運源頭,堅決取締。如駕駛員提供貨運單相關信息與實際不一致,企業名稱和印章不清晰或拒不提供的,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最長時限,暫扣車輛。

  此外,還將通過源頭核查倒逼貨運源頭企業合法裝載。源頭治超,始終是山西省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因此《辦法》中再次強調貨運源頭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如實出具貨物運單,並要積極配合源頭核查工作;對於違法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貨運源頭企業,按山西省政府223號令進行處罰,從而倒逼貨運源頭企業合法裝載。(山西晚報記者 趙德偉)

編輯:路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