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草案進入二審 明確定義間諜行為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7日繼續審議反間諜法草案。為便於準確理解和執行,草案二審稿對間諜行為的定義作出規定,列明六類行為。

 

草案二審稿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定義作出規定。草案增加規定指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四、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介紹,為了使反間諜法既有利於專門機關行使職權,又能規範權力運行。草案二審稿充實了規範權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定。如:草案在關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要求中,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又如,在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查驗和查封、扣押相關設備、設施的程式中,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在關於涉案財物的處理方面,草案二審稿進一步予以明確,以更好維護公民、組織的財産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分別按照涉嫌犯罪的;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三類情形予以不同程度地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現實中,智慧手機等常見電子産品也能用於竊聽、竊照,草案二審稿對“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進一步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據此,草案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