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律師認為合夥聯營業務受限門檻偏高
編輯: 關春英 | 時間: 2014-03-19 15:45:12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司法部批復同意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試點後,廣東省司法廳迅速行動,制定出《香港和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草案),並廣泛徵求與試點有關的深圳、廣州、珠海等地律師的看法,同時也聽取港澳律師界的意見和建議。
參與所合夥人數多少為宜?
司法部批復要求,參與聯營的港方律師事務所必需10名以上合夥人。對此多位律師提出看法。香港律師會會長林新強介紹説,目前,香港共有律師事務所800多家。其中一人律師事務所300多家,5個合夥人以下的中小律師事務所300多家,6個合夥人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只有幾十家。如果按此標準,香港符合聯營條件的律師事務所不多。據珠海司法局介紹,澳門10名合夥人以上的律師事務所更少,只有4家。香港唐楚彥律師事務所認為,設定標準過高,會將有參與意願的中小律師事務所排除在外。他們建議,香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標準降至3至5人為宜,以便吸引更多的律師專才參與。
註冊資金是否有點高?
根據司法部批復,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各方最低出資額擬為500-1000萬元人民幣。廣東省司法廳的試行辦法(草案)明確最低出資額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林新強認為,這對香港律師事務所來説,説多不多,説少不少。但加上其他因素,香港律師會有顧慮。華商律師事務所前海分所主任舒衛東建議,為了推動各方積極參與聯營試點,應降低聯營所出資額要求,最低出資額以500萬元人民幣為宜。
聯營所稅收是否優惠?
內地律師事務所比較關注稅收問題。香港與內地在稅收方面差別很大。香港執行15%的個人所得稅率,內地的律師事務所稅率較高,約為35%,還要向所在律師事務所交納6%左右的費用。實施辦法(草案)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稅收標準暫沒有明確規定。香港何耀棣律師事務所建議,應給予合夥聯營所稅率優惠。林新強則認為,即使前海適用15%的個人所得稅,對香港律師而言,並無優勢。深圳市律師協會前海法律事務工作委員會執行主任顧東林建議,如果給予香港聯營方稅率優惠,最好也能適用於內地聯營方。
業務範圍受限制?
大家關注較多的還有執業範圍問題,司法部批復及廣東省司法的試行辦法(草案)明確規定,聯營律師事務所只能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事務。舒衛東認為,該規定限制了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範圍,不利於聯營所開展業務,建議刪除此條內容。君言律師事務所認為,此項規定不符合律師法。珠海司法局認為,此項規定阻礙內地律師事參與聯營的積極性。深圳特區報記者馬培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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