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委員:中央主導和最終決定港政制發展

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大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在香港特區政府在港舉辦“回歸基本法-普選行政長官”研討會上主講時表示,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在中央,中央握有對修改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批准的權力。

 

饒戈平在介紹基本法第45條、附件一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的決定等法律文件所確立的香港政制發展原則時做出上述表示。這些原則至少包括中央主導和最終決定原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均衡參與原則。修改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程式規則及實施普選的原則。

 

饒戈平説,香港回歸以來的政制發展以及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都源於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相關規定。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構成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性依據,不僅是香港普選的來源和基礎,而且是香港普選必須遵循的唯一的法律根據,具有不可挑戰、不可逾越的權威地位。

 

饒戈平指出,香港當前政改諮詢的各種議論突出地表現在如何認識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産生程式以及候選人的政治標準這樣兩個問題上,都同政制發展原則有密切的關聯。

 

饒戈平強調,愛國愛港是基於基本法關於香港政治體制的原則而提出來的,符合基本法立法意圖的要求。看起來“愛國愛港”標準是一種基於價值觀的政治判斷,是一種政治語言的表述。但並非説政治標準就沒有法律依據,不具有法律意義,不存在法律規定內在的邏輯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