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在香港:完備法規和科學程式令暴力摩擦少見

新華網香港4月26日電(記者牛琪劉歡)近日,浙江和安徽等地發生的城管與民眾衝突事件再次將“城管”這個職業推向輿論風口。在香港,“城管”是否存在?職權範圍有多大?也會和小販或民眾發生類似的衝突嗎?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事實上,在香港沒有“城管”的職業名稱,香港特區政府食物環境衛生署下轄的小販事務隊承擔了實際意義上的城市管理職責,與內地不同,香港對小販實行持牌管理,即如未能申請到牌照,就不能在街邊隨意擺攤。

 

同時,一系列責任主體明晰、執法程式規範的法規條文,如《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廢物處置條例》等,也為香港在城市管理的實際操作上奠定了良好基礎。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除非領有食環署簽發的小販牌照,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違例者會被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1個月。

 

按食環署現行的執法策略,小販事務隊對於售賣禁售、限制出售食物或熟食的無牌小販,會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包括在有足夠證據下拘控小販及檢取其生財工具和貨品。

 

具體執法程式上,香港特區政府食物環境衛生署相關部門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如無牌小販的販賣活動不涉及售賣禁售或受限制出售的食物或熟食,也不在主要通道或行人絡繹不絕的地方進行,小販事務隊人員會“先警告、後執法”,在口頭警告無效後採取檢控行動。

 

儘管可以執法,但小販事務隊並沒有定罪權和處罰權。所有處罰程式必須經由法庭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後才做出裁定。因此,小販與監管者便基本處於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由於摩擦而産生的暴力行為也就較為少見。

 

“如在拘捕行動中遇到反抗,小販事務隊人員則會馬上聯絡警方派員到場協助。”食物環境衛生署相關部門介紹説。

 

香港對小販管理的目標十分明確:採取執法行動,減少街上的非法販賣活動;安排符合資格的小販遷入新建的公眾街市,並在一般情況下執行不再簽發新小販牌照的指引,從而減少持牌小販在街頭的販賣活動;採取執法行動,儘量降低小販在街頭販賣和店舖把營業範圍非法擴展至街上所造成的滋擾。

 

據了解,香港小販牌照基本上分為以下兩類: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和流動小販牌照,其不得發給未滿18歲的人士。截至2013年12月底,市區共有5711個固定攤位(不包括臨時小販牌照)和226個流動小販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