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鐵禁食可借鑒香港經驗

5月20日,北京市法制辦公佈了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廣受關注的“地鐵禁食”條款,在擬提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待審議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稿中,已被刪去。北京市法制辦認為,此條款更適宜納入到乘車手冊中,作為對乘客的一種引導、提倡行為。不過,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則建議對地鐵車廂內飲食加以規範,將地鐵車站、車廂內,禁止乞討賣藝和派發廣告也寫入法規,具體為針對車廂內飲食、車站或車廂內乞討賣藝的行為,違反規定者,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公共交通工具通常人多擁擠,吃喝食物不但會影響車廂內空氣、衛生,也會影響他人,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安全隱患。地鐵禁食作為一種強制性的約束手段,符合大多數乘客的利益需要和價值訴求,能夠倒逼地鐵進食者逐漸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最終形成道德自覺和文明自覺。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反對者則認為,很多人在地鐵內進食屬於迫不得已,這種行為只是違反公序良俗,不同於其他違法犯罪,故不應當給予強制約束,只需在道德上進行引導。

 

筆者以為,厘清這個問題首先應當區分法律與道德的邊界。相對於道德,法律的力量更直接,同時也更有約束力。但問題在於,地鐵上進食本身的含義範疇讓法律難以界定,比如説,什麼樣的行為屬於進食,吃一塊糖果算不算進食?當進食本身的含義難以界定,法律的約束力就變得很尷尬。此外,擁擠的地鐵內,誰來執法,如何取證,也是個現實的問題。如果一旦立法而法律在事實上又難以約束一些模糊的行為,法律的權威性就會打折扣。

 

其次,從立法角度來説,地鐵禁食立法的民意基礎也難以成立。根據網絡民意的調查,很多人對地鐵車廂內吃東西持反對態度。問題在於,持反對態度和同意地鐵禁食入法,並不是一個概念,也不意味著他們就一定支持罰款。某種程度上,立法能否考慮到少數派意見,能否顧及少數派的選擇權利,是成為善法的重要標準。比如一些低血糖患者,長時間乘坐地鐵不吃東西可能就會帶來問題,了解這些特殊情況則需好好傾聽少數派意見,通過更加多元化而非一刀切的精細立法,儘量關照到生活中可能出現的特例。

 

在這方面,可以借鑒香港地鐵的做法。雖然香港地鐵也禁止在車廂內飲食,並也有罰款,但主要通過懲罰和教育兩方面執行。港鐵工作人員會不時在乘車區域內巡邏,如果發現有乘客吃東西,首先會向乘客發出勸喻,告知他們的行為已經違例,要求停止飲食。如果乘客遵照要求執行,會得到一個警告,一旦再犯,就會收到港鐵發出的檢控通知書並被罰款。如果乘客拒不執行,港鐵就會即時發出檢控通知書。

 

港鐵的做法非常符合實際,以勸誡教育為主,罰款並非主要目的。港鐵還不斷加強宣傳教育,讓乘客養成不在地鐵內飲食的好習慣。港鐵候車區和車廂內都貼有禁止飲食的標簽,同時,廣播也不時提醒乘客不要在車廂裏飲食。港鐵還會定期製作禁食海報進行宣傳。2012年,港鐵就推出立體“忍者”公仔的宣傳主角,呼籲乘客在地鐵裏“忍”住、不要飲食。對地鐵禁食,這些做法都值得我們借鑒,而不宜過於依賴罰款。 (星 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