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擬立法將殘酷對待動物列為刑事罪行
|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4-06-20 10:10:00 | 來源: 中新社 |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19日宣佈,已完成討論《動物保護法》法律草案,建議將殘酷對待動物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監禁3年,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10萬元。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隨著社會發展和動物保護理念的普及,公眾對於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也越趨深入。特區政府認為,現時有需要針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以維護公共衛生和減少人畜共患病的發生,並有效預防及遏止虐待動物,以及解決因飼養動物而産生的社會糾紛。在充份諮詢社會意見和考慮澳門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並比較分析鄰近國家和地區的動物保護法規,特區政府制訂了《動物保護法》法律草案。
法案禁止以下行為︰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宰殺動物;遺棄動物;驅使動物搏鬥;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法案也規定在例外情況可宰殺動物,如為肉用和科學應用〈犬貓除外〉、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消滅鼠害,或避免危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産或基於公共安全有實時危險。
法案同時規定了飼主的責任,如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的活動空間;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為。
法案也規定,犬只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7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對於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只須領取犬只準照、施行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
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即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3年,罰款澳門幣2000元至最高澳門幣10萬元。
該法律草案稍後將交特區立法會審議。(中新社澳門6月19日電 (記者 王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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