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如何安排

2003年6月29日,內地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CEPA),同年9月29日,內地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6個附件,並於2004年1月1日實施。這是“一國兩制”原則的成功實踐,是內地與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里程碑。自此之後,內地和香港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于2004年至2010年,陸續簽署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和《補充協議七》。

 

在貨物貿易方面,《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6個附件規定,內地從2004年1月1日起對原産于香港的273種貨物實行零關稅。《〈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規定,內地從2005年1月1日起對第二批原産于香港的529種正在生産的貨物和184種擬生産的貨物實行零關稅。《〈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規定,內地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原産于香港的進口貨物全面實施零關稅。

 

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三》規定,內地擴大對香港的服務貿易開放領域,加強雙方在貿易投資領域的合作,增加15項開放措施,涵蓋10個服務領域。《〈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規定,內地繼續擴大對香港服務貿易開放領域,推行40項開放措施,涵蓋28個服務領域,其中11個新增加的服務領域。《〈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規定,內地在17個領域,共採取29項具體措施,進一步擴大對香港服務貿易領域的開放。《〈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規定,內地對香港在20個領域,共採取29項具體措施,其中對法律、建築、醫療、房地産、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公用事業、電信、視聽、分銷、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18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基礎上,進一步採取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取消股比限制、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簡化審批程式等措施,同時新增加研究和開發服務、鐵路運輸服務2個領域。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對香港進一步擴大開放,于2011年1月1日實施。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對香港在14個領域,採取27項具體措施,其中對建築、醫療、視聽、分銷、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航空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2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基礎上,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取消股權限制、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等。同時,新增加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專業設計2個領域的承諾。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增加教育、文化、環保、創新科技等領域的合作,明確了合作機制與合作內容等。同時,在檢測和認證、會展合作領域補充了新的合作措施。此外,雙方還將進一步加強在金融領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