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香港社會少數人所謂普選國際標準混淆視聽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4-09-01 10:41:36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8月31日表決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示,香港社會這一段在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討論中,少數人出於其政治目的,以所謂國際標準來取代基本法,對基本法做出另類的詮釋來混淆視聽,還提出公民提名等明顯違反基本法的主張,企圖誤導社會。
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新修改的法律和有關決定回答記者提問。
李飛説,香港社會一些人講的所謂國際標準,主要是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的規定。公約規定了多項普遍人權,但第25條規定的權利最為特殊,其所規定的選舉權不是普遍人權,它是一項公民政治權利。
首先,各國界定行使政治權利的主體,即公民的標準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權利必須由法律賦予,不是天生的,有關法律需要對選舉權的主體、選舉權的內容、選舉的程式、選舉的方式等作出規定。由於選舉權要通過各國的選舉法律來實現,而各國法律規定的選舉制度並不一樣。聯合國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出了這一點,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國採取相同的政治體制和選舉規則,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各國的歷史、人文、經濟、社會、政治等各方麵條件和情況不同,制定的選舉規則當然就不同。
李飛説,所以講,公約第25條確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一般原則,最終還是要通過各國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規定。香港基本法45條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産生。
李飛説,香港一些人不講按照基本法搞普選,而是反復鼓吹要按照“國際標準”搞普選。實際上,這些人的“國際標準”,完全按照他們自己量身訂做。這哪是什麼“國際標準”,明顯是“個人標準”。
正是因為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會浪費大量時間討論不切實際的主張,用世界上無確切定義的所謂“國際標準”去誘使人們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亂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得不到充分的討論。
李飛説,此前聽到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有一個形象説法,那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剪布”,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讓有關討論回到正軌上來。這是香港社會比較有代表性的一種聲音。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就是為了使討論嚴格遵循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作了規定。(中新網8月3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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