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二審維持主犯死刑判決
編輯: 陳豪 | 時間: 2015-01-26 16:39:43 | 來源: 新華網 |
新華網南寧1月26日電(記者管浩)從越南拐賣嬰兒偷渡送入中國境內販賣,甚至將越南孕婦接到中國生産後將嬰兒賣掉……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恒的死刑判決。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上訴人黃清恒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産生從越南組織嬰兒到中國廣東省揭陽等地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産,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的想法。自2010年起,黃清恒和被告人黃曼麗、阮氏軍等人逐漸組織了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夥,從越南經中國廣西東興市向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甚至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産,産後再將嬰兒賣出。
案件中,黃清恒主要負責聯繫越南籍婦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內組織嬰兒來源,並安排團夥成員在越南境內以及中國廣西東興市至廣東省揭陽市、汕尾市之間的接送。成員黃曼麗主要負責安排人手到東興市接送攜帶嬰兒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婦女。成員阮氏軍則負責將嬰兒從廣西東興市運送到廣東省汕尾市交給其他被告人出售。從2010年至案發,該團夥共出賣兒童20余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兒童)。
一審中共有24名被告因拐賣兒童罪獲刑,其中主犯黃清恒被判處死刑。黃清恒等7名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7名上訴人中,阮氏雪貞、阮氏碧秋為越南籍,黃清恒、阮黃玲等國籍不明,但自稱為越南籍。
二審中,黃清恒認為自己只賣不拐,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在拐賣行為中只起中間作用,不是主犯,一審對其量刑過重,“這些小孩是一個叫‘阿中’的越南婦女給我的,她説這些小孩的父母太窮,養不活他們,所以送給中國人養。”其他名被告人的上訴意見主要集中在認定的被拐賣人數與實際有出入、一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等。
二審法院認為,黃清恒是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屬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阮氏雪貞犯罪時是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決定對阮氏雪貞予以減輕處罰。原判對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等被告人的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
綜上,二審法院維持對黃曼麗、阮氏軍等22名被告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判決,阮氏雪貞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八年,並處罰金兩萬元到一千元不等。法院還依法對黃清恒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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