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調整網絡音樂內容管理政策 將健全黑名單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管理,近日,文化部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現行網絡音樂內容管理政策作出調整,除了將對網絡音樂內容實行企業自主審核、承擔主體責任,文化行政部門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的管理制度外,還強調要健全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網絡音樂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對網絡音樂市場實行信用管理。

 

業內人士認為,《通知》的發佈,即是網絡音樂主管部門落實中央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的具體舉措,也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網絡音樂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網絡音樂內容管理政策調整

 

迫在眉睫

 

作為網絡音樂行業的主管部門,2003年,文化部出臺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確定了對進口網絡文化産品進行內容審查、對國産網絡文化産品進行備案的內容管理制度。2006年、2009年,文化部先後印發了《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若干意見》和《文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對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制度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此項管理制度在網絡音樂市場發展初期,對於規範網絡音樂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普及,網絡音樂市場發展迅猛,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無法適應互聯網新業態的發展需要。現有的內容審查方式與海量的網絡音樂産品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文化部門不僅難以對市場實現全面有效的管理,行政成本和管理效率也不相匹配。

 

調查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擁有300萬至600萬首音樂數據庫的網絡音樂企業就有十余家,一直以來沿用的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制度及程式設置已無法繼續滿足行業發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管理,促進網絡音樂行業健康發展,對現行網絡音樂內容管理政策作出調整迫在眉睫。同時,這也是落實中央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的具體舉措。

 

自審試點為《通知》出臺

 

做好前期準備

 

據了解,為了做好此次網絡音樂內容管理政策的調整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進行了紮實的政策調研準備,並通過出臺《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開展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內容自審試點工作等及時總結經驗、穩妥推進。

 

為適應網絡文化市場發展和管理工作需要,2013年8月,文化部出臺了《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將原來主要由政府部門承擔的網絡文化內容審核責任更多地交由企業承擔,政府管理由重事前審批向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同時通過增強企業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責任,完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等措施,加強對網絡文化內容的管理。2013年12月,文化部開始對網絡音樂的內容審查工作開展企業自審試點。為加強對企業自審工作的指導,確保自審制度落到實處,文化部制定了《網絡音樂內容審核工作指引》,並指導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對網絡音樂企業自審人員的培訓工作。網絡音樂企業按照《辦法》的要求,建立內容自審制度,配置內容自審人員,利用技術和人工相結合的方式,對本單位上線運營的音樂産品開展自審自查,基本上保證了網絡音樂內容的合法合規。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自審制度試點工作開展近兩年來,我國網絡音樂市場整體發展平穩,未出現系統性風險,未出現重大違法問題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據文化部發佈的《2014中國網絡音樂市場年度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網絡音樂市場總體規模為75.5億元,較2013年增長2%。其中在線音樂市場規模達51.2億元,無線音樂市場規模達24.3億元。2014年新增網絡音樂企業339家,增長率為49%。

 

今年初,文化部啟動了對網絡音樂內容管理政策的調整制定工作。針對網絡音樂市場發展的現實情況,對不適宜市場發展、難以操作或設置不夠科學的現行政策具體環節,提出調整思路和改進措施。形成文件初稿後,先後兩輪書面徵求地方文化管理部門和部分網絡音樂企業的意見,多次召開文化管理部門、網絡音樂企業、業界專家、行業組織等多方參與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充分採納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經多輪修改,形成了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企業內容自審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據了解,此次發佈的《通知》主要在五方面對現行網絡音樂內容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

 

一是實行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內容自審制度。將現行的文化部對進口網絡音樂進行內容審查、國産網絡音樂進行備案的管理制度,調整為由企業自主審核,文化管理部門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的管理制度。網絡音樂經營單位負責按照文化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內容審核標準和規範開展內容審核工作。文化管理部門的工作重心由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和為企業提供行政服務。

 

二是強化網絡音樂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通知》要求網絡音樂經營單位要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社會效益優先,切實履行內容審核主體責任。網絡音樂經營單位要建立網絡音樂自審工作流程和責任制度,嚴格按照內容審核標準及規範,負責對擬提供的網絡音樂進行內容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上線經營。

 

三是對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實行備案管理。備案內容包括自審制度和産品自審信息兩方面。《通知》要求,網絡音樂經營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本單位內容管理制度、審核流程、工作規範等情況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網絡音樂企業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網絡音樂內容自審相關信息報文化部備案。

 

四是加強對網絡音樂經營單位自審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通知》明確提出,文化部負責對網絡音樂自審工作的總體指導,負責制定內容審核標準、規範和工作指引,編制內容審核培訓教程;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內容自審工作的具體指導和日常監督,開展企業自審人員培訓工作。《通知》還強調,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在自審工作中遇到難以判定的問題,可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行政指導。

 

五是建立網絡音樂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強文化市場信用制度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既是國務院的明確要求,也是文化管理工作的發展方向。《通知》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加強對網絡音樂市場的事中指導檢查和事後監管執法工作,建立健全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網絡音樂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對網絡音樂市場實行信用管理。

 

本報記者 周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