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完善慈善稅收優惠政策 防止打幌子謀私利

慈善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産物,是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潤滑劑和催化劑。制定一部專門的慈善法,出臺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樂善好施、扶貧濟困,無疑將成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大重要舉措。

 

在前不久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首次提請審議的慈善法草案備受關注,而其中規定的稅收優惠制度成為熱議話題。

 

經與國家稅務總局協商一致,慈善法草案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盡可能作出規定。草案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産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境外捐贈用於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徵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實際上,我國已針對慈善活動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慈善法草案時,車光鐵委員説,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有效手段。但就目前基層工作情況看,因受客觀條件、體制機制等因素影響,這些優惠政策在具體落實中確實面臨一些問題和困難。

 

“比如,對於慈善機構接受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活動,按照現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相關規定,很多基層慈善組織甚至包括一些省級慈善組織,很難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贈票據難以出具。這不僅制約了企業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的有效落實,也影響了企業開展慈善活動的積極性。”車光鐵舉例説。

 

王勝明委員也指出,國家稅務總局在慈善稅收優惠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相關企業和慈善組織認為仍然不夠,主要反映是稅收優惠的面過窄、標準不高,即使符合條件但獲得優惠也有難處。

 

《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此,王乃坤委員認為,我國現行慈善捐贈稅前優惠標準偏低,不能超過12%,對於超出當年免稅捐贈額的又不允許作下一年結轉,這樣就造成企業或者個人捐得越多、交稅額度越大,從而積極性打了折扣。

 

“與國外慈善免稅制度相比,我國現行慈善組織相關財稅激勵機制存在慈善組織自身享有的稅收優惠不足、給予捐贈人的稅收優惠不足等問題。”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教授賈西津指出。

 

賈西津説,對企業來説,繳稅和慈善捐款都要付出一定金錢,但是如果可以把繳稅的款項拿來做慈善,效果更直接也更明顯,同時還能收穫社會聲譽,加強社會責任感,有利於社會關係的維繫,那麼企業肯定會樂意為之,也會有更大的動力去從事慈善活動。所以慈善稅收優惠能釋放的社會活力是很大的。

 

據了解,英美日等國皆通過稅收專門法律規定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雖然稅收優惠的方式有所差異,但基本上都在所得稅法、繼承稅法等單行稅法中進行規定。比如,日本的《公益法人認定法》概括性地規定了一條“對於公益法人以及向公益法人捐贈的個人和法人有關的所得徵稅,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稅收制度上的措施完善所得稅、法人稅以及繼承稅和地方稅的徵收”。英國的慈善法也只規定相關的稅收優惠直接適用所得稅法等,而並沒有涉及具體的稅種、稅率、獲取條件等。美國聯邦主要通過稅法規範慈善組織。

 

我國雖然由慈善法草案對稅收優惠政策作出一定規定,但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立法法的規定,稅收優惠的條件、稅種、稅率等具體規定宜由專門稅收法律作出。對此,鄭功成委員認為,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光靠一部慈善法是不行的,光靠慈善法中對有關稅收的減免優惠提一些原則性規範也是不行的,還要稅法的修改和調整同步跟進。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對慈善法起草過程很是了解。他説:“在慈善法草案起草過程中,各方面都認為應當完善稅收優惠。有的認為稅收優惠是制定慈善法最重要的問題,甚至認為只要把稅收優惠規定好了,慈善法的制定就取得了成功。但是,稅收優惠對鼓勵和促進慈善募捐雖有積極作用,但不宜過分誇大其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王勝明看來,企業和個人之所以把財産捐獻出來,情況較為複雜、原因多種多樣,涉及慈善文化、社會責任等多個方面,稅收優惠只是其中一個方面。

 

范徐麗泰委員指出,有人將自己的錢作為對慈善組織的捐贈放到慈善基金中,他自己拿了稅收優惠,他的工作人員也在這個慈善機構中領薪水,這是謀取稅收優惠的安排,並不是真的做慈善事業。所以,她建議應當防止有人利用慈善組織為自己謀私利。

 

“據了解,一些企業或者個人之所以成立慈善組織,比如説公益基金會等,其目的不是真的要做慈善,而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避稅或者達到洗錢的目的。所以必須對慈善組織或者捐贈者享受優惠的條件加以明確,作出限定,對捐贈財産的合法性必須予以擔保。”王明雯委員建議。(記者 張媛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