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呼籲在慈善法中禁止所有煙草企業慈善捐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近日首次審議了慈善法草案,草案中禁止宣傳煙草製品的規定獲得普遍認可。

 

專家呼籲在慈善法中禁止所有煙草企業慈善捐贈

 

有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稱,這將有利於推進控煙進程,應進一步完善草案,明確規定禁止所有煙草企業慈善捐贈,不給煙草企業留後門。

 

然而,關於禁止煙企捐贈的觀點,也遭到部分網友反對。他們認為,對煙草企業捐贈不應“一棒子打死”,捐贈行為完全可以不冠名、不傳播,慈善事業需要方方面面給予關注和支持。

 

慈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在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于秀艷看來,煙草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合法卻致人患病死亡的産品,對煙草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其對人體健康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煙草製品十分特殊,屬於國家允許銷售的商品,但是吸煙有害身體健康卻是不爭的事實。對煙草製品的正面宣傳,或多或少會擴大煙草行業的發展,甚至為煙草企業正名。”北京控煙協會會長張建樞説。

 

“煙草公司通過宣傳和慈善捐贈等方式,努力樹立公司的良好企業形象,這種做法現在越來越被廣泛用於體育、文化活動等。”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控煙專家吳宜群舉例説,比如煙企向公共或私人機構進行慈善捐助,向社區、衛生、福利或環境等組織提供資金捐助或實物捐助等。

 

我國在10年前就已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公約第十三條規定,締約方應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作為公約締約方和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禁止所有的煙草企業慈善捐贈。”吳宜群指出,煙草業的贊助實質上是“裹著蜜糖的毒藥”,很多善良的人以為這是善款,事實上,所有的捐贈都是在推銷捲煙。

 

“通過慈善活動,企業一般可以獲得雙贏。一方面對社會作出貢獻,另一方面也使企業及品牌得到社會認同,獲得商業利益。”但于秀艷同時指出:“煙草商做慈善,即所謂的承擔社會責任行為,卻只有單贏。因為社會對於煙草企業及其産品、品牌的認同度越高,意味著人們越願意接納煙草製品和吸煙行為,從而更多地消費煙草製品,導致社會危害的增大,最終獲益的只有煙草企業單方。”

 

于秀艷稱,慈善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慈善法的基本原則,而煙草商的慈善活動,表面上看似乎有益社會,實質卻恰恰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事業應有利於人民健康、社會文明和環境保護,而煙草則有悖于健康宗旨、社會文明,有悖于國際公約。”張建樞強調,應當堅決抵制煙草企業打著慈善活動的幌子為自己行銷,保持慈善事業的純凈。

 

法律禁止煙企任何宣傳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製品及其生産者、銷售者等法律法規禁止宣傳的事項。

 

“慈善法草案將禁煙事項寫入其中,是一種明確的信號,宣告了我國對煙草企業的一種立場,也是對國際公約精神的一種態度。”于秀艷説。

 

張建樞指出,今年9月施行的新廣告法對禁煙宣傳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公益廣告。此次慈善法草案將控煙內容以立法形式體現出來,是十分有意義的。這既是對我國控煙政策的積極回應,又響應了國際號召,對此應給予積極評價。

 

“同時,我們應當認識到,煙草宣傳涉及領域十分廣泛。用於直接或間接推銷煙草製品或促進煙草使用的,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的任何形式的宣傳都應包括在內。”張建樞説,煙草企業的任何宣傳都是從其自身利益角度出發的,所以其任何宣傳都應當被法律禁止。慈善法應當更加嚴謹,防止煙草企業鑽法律空隙。

 

吳宜群指出,應當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從事促進煙草使用的一切行為,但是草案中的規定只有第四十三條有所涉及,這顯然是不夠的,還需要其他條款加以完善。

 

厘清慈善行銷是非邊界

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三條規定,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准的,從其規定。

 

“慈善項目以煙草企業或商標等冠名,會起到宣傳煙草的作用。尤其是對希望小學等進行慈善募捐的時候,冠以煙草企業的名稱,部分群眾及在被冠名學校上學的適齡兒童易被誤導,從而認識不到煙草的危害。”張建樞解釋説。

 

吳宜群也認為,如果不禁止煙草企業捐贈,無疑會給煙草企業通過慈善捐贈留名達到行銷之實提供更多的機會。希望慈善法草案有關煙草企業捐贈的條款,要以全面禁止所有煙草企業捐贈為基本原則。

 

“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渠道和措施,例如提高煙草稅價等,以政府財政的形式將煙草收益統一用於整個社會,而不是任由煙草商直接將錢用來為自己及其産品買名聲。”于秀艷説,政府必須採取綜合控煙措施,才會取得成效。

 

不過,記者了解到,很多網民對禁止煙草企業捐贈表示反對:“對煙草企業慈善‘一刀切’禁止,未必是正確的姿態。慈善作為一項全民參與的社會化和公益性事業,沒有理由拒絕一個合法企業的慈善捐贈。審視煙草企業捐贈行為,必須厘清‘慈善’和‘行銷’的是非邊界。”(記者 朱琳 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