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生效 香港給惡性競爭套上“緊箍咒”
編輯: 關春英 | 時間: 2015-12-15 10:30:46 |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
被譽為香港“反壟斷法”的香港《競爭條例》12月14日正式生效,條例規定,商戶不得做出合謀定價、編配市場、限制産量和圍標等4類嚴重反競爭行為。有分析認為,條例實施後,零售商有望自主定價,消費者將擁有更多選擇。香港特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梁稱,這是促進自由市場競爭的歷史性里程碑。
兩大類行為受規管
受《競爭條例》規管的行為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企業之間訂立或從事損害競爭的協議或經協調做法,比如,幾間大型超市互相協議把貨品訂成相同價錢,顧客只可買到相同價錢貨品。第二類則是大企業濫用巿場支配地位(市場佔有率超過25%即算作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去損害競爭,即所謂“以大欺小”的行為,比如,大型超市將零售價降至低於批發成本價,於是規模小的競爭者被邊緣化,甚至離開市場。這些行為對自由市場競爭的傷害很直接。
監管機構手握審裁處罰的“利劍”。對於違反競爭條例的行為,競爭事務審裁處有權對有關企業採取一系列制裁措施,包括判處罰款、向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判給損害賠償或發出其他命令,罰款最高可達該企業在違反條例的每一年度營業額的10%,並可長達3年。
中小企業都會受惠
《競爭條例》的實施,令市場環境保持公平和開放,中小企業和消費者都會受惠。對中小企業來説,條例令大企業難以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或採用反競爭的手法破壞巿場競爭,得到更多進入市場的機會,並能更自由地進行貿易或營商。對消費者來説,一個具競爭的環境,會帶來更多選擇、更佳價格及更高質素的産品與服務。
“《競爭條例》正式實施後,香港將終於可以懲罰那些操縱價格或者瓜分市場份額的商戶或機構,同時也避免有企業通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來擠走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教授克林諾對媒體表示。
有港媒指出,《競爭條例》的實施將有效清除市場積弊、促進良性競爭,進一步增加香港吸引力,促進經濟發展,不僅使消費者直接獲益,還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後續還需繼續完善
有專家指出,條例出臺後,銀行、保險、房地産、消費品、汽車、建築,甚至嬰兒配方奶粉銷售等關鍵行業,都是監管機構關注的對象,這些行業裏“大鱷”的商業行為將會進一步規範。但一直以來,香港不少商會均有為行業定價的傳統,而條例禁止行業協會合謀定價,因此,《競爭條例》推出後,後續的規定或解釋還需進一步完善。
例如,香港兩個金飾業商會每日會訂定建議金飾牌價,香港許多金行的定價均與商會牌價看齊。有小金行憂慮日後“無價可跟”,市場會混亂,若定價低怕會令人以為賣假金,另有金行稱,只能跟隨大型連鎖店定價。
又如,在剛過去的週末,香港多家大型連鎖數碼産品零售店大幅減價,部分新款手機降價幅度更逾20%。香港消費電子産品聯盟主席方保僑表示,目前供貨商已無法限制零售商售價。他擔心,若大財團持續“割喉式”減價,小商戶將難以維持。
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胡紅玉建議,小商戶不妨採取一些新的營商手法,例如集體買貨以增加競爭力。(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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