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不容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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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菲律賓鼓噪醞釀了兩年之久的南海仲裁案終於正式拉開帷幕。近日,有關仲裁庭在荷蘭海牙舉行了所謂庭審,菲律賓方面在其陳詞中,妄議、貶損南海地區國家于2002年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言辭令人咋舌。

 

上世紀60年代末,為爭奪石油資源利益,一些國家對我國的南沙島礁提出領土要求並非法侵佔,南海問題由此産生。為管控各方爭議,維護南海和平穩定,中國和東盟國家自上世紀90年代起便開始溝通,共同致力於探索適合本地區的爭議解決辦法。經過長時間的磋商磨合,2002年,中國和東盟十國在柬埔寨金邊正式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向世界宣告南海不再沒有規則,而有了地區國家共同確立的“南海規矩”,此後南海風波漸止。《宣言》也獲得了“定海神針”的美譽。其第四條明確指出“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2011年,中國和東盟十國進一步就落實《宣言》後續行動指針達成一致,開啟了全面有效落實《宣言》的歷史進程。

 

然而,菲律賓本屆政府上臺後,背離善意合作的建設性態度,違反其在《宣言》中所作承諾,踐踏各國為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共同努力,在域外大國的慫恿支持下精心籌劃一場“仲裁”鬧劇,企圖在南海再生事端。菲代理人在庭審中妄稱,《宣言》“從未創設權利和義務”,只是“相互妥協”的“權宜之計”,歪曲各方共同承諾選擇的“通過友好談判協商解決爭議”的道路,指稱該承諾毫無約束力,且沒有達到任何預期成果。菲代理人的此番言論實際上與菲方先前“訴狀”內容一脈相承。人們不禁要問,如若一個主權國家可以背信棄義,隨意背棄承諾,如若《宣言》真如菲方所稱毫無意義,那麼菲作為主權國家的國際信譽何在?南海又何來長達十多年的和平穩定?

 

人們注意到,仲裁庭在有關管轄權問題的裁決中,竟然將中國和東盟十國政府共同簽署的《宣言》一貶到底。試問,佔全球人口近1/3的十一國人民共同選擇的爭議解決道路豈是憑仲裁庭只言片語就可以隨意顛覆?除此之外,有關裁決還歪曲解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條款,對公約所規定的“就爭議問題交換意見義務”任作解釋,企圖降低各締約國進入爭端強制解決程式的門檻,為一些國家策劃新的鬧劇鋪平道路。這種隨意擴大自我權限的行徑,無疑是給一些人打著仲裁旗號胡鬧之舉開綠燈,註定不會得到主權國家的認同。

 

公平正義的國際法治不可能因為一場鬧劇就被扭曲改寫,《宣言》不會因為幾句歪理便成為廢紙一張,各成員國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宣言》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使其繼續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