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限牌應納入法治軌道

為防治大氣污染和保障城市交通採取限牌限行,必須符合公平正義與法治的要求,必須在真正必要時才能實施。限牌不妨更多考慮引入市場機制,儘量減少強行限制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日前通過並公佈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並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在汽車限牌方面做出明確規定,要求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採取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的措施,應當公開徵求公眾的意見,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在實施三十日以前向社會公告”。

 

眾所週知,機動車是現代城市生活重要的日常交通工具。隨著污染防治任務的加重和城市交通壓力的增加,限牌已成為許多地方政府的傾向性選擇。此前,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等城市已經採取限牌措施。不過,由於空氣污染、交通擁堵等問題並未因此得到根本改善,特別是個別城市“一夜限牌”的舉措備受爭議,人們呼喚通過立法對限牌行為加以規範。從這個意義上講,江蘇省人大出臺的限牌新規具有進步意義。

 

為防治大氣污染和保障城市交通採取限牌限行,會影響到人們正常出行。當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産生衝突時,為了公共利益,人們確實有義務在必要時讓渡出一些私權。可是,這種讓渡必須符合公平正義與法治的要求,必須在真正必要時才能實施,既要有實體正義,也要符合程式正義。從這些方面來看,《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確有亮點,限牌措施的程式規範比較完善,為合理限牌提供了公眾參與、人大常委會審議、提前公告三重程式性保障。同時,要求政府信息公開,限牌措施實施三十日以前向社會公告以徵求意見,有利於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可以説,江蘇省的“限牌”新規不僅讓該省將來可能實施的限牌令有法可依,更將限牌決策過程納入到法治軌道。

 

應當看到,江蘇省人大通過並公佈《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實際落實才更加關鍵。

 

從實際操作來看,限牌權的行使條件及政府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江蘇省限牌新規給出的限牌標準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未免略顯粗線條。其實,相關標準應該更加具體、更具可操作性,特別是應充分借助現代技術科學評估機動車保有量與空氣污染、城市規劃的關係,計算機動車保有量的合理數額,明確採取限牌措施的法定客觀條件,為評判政府限牌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提供依據,促進政府依法限牌,積極提高公共治理能力。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政府應更多地運用市場化、法治化的手段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限牌不妨更多考慮引入市場機制,儘量減少強行限制。(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高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