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投資人在天津自貿區可憑臺胞證等直接登記企業

中新社天津4月23日電(記者 張道正)天津市市場監管委23日透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印發施行,台灣地區自然人到自貿試驗區投資,允許其憑臺胞證、入境手續等有關身份證明或經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確認的投資主體自然人資格證明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這份新規共18條,旨在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市場準入監管體系,主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自貿試驗區實際而制定。

 

《規定》指出,天津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局是企業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自貿試驗區內內資企業、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産經營活動;經營項目涉及許可事項的,在取得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後,方可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自貿試驗區內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取消投資方主體資格、廣告經營業績的條件限制,取消投資方成立和運營的年限要求。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取消企業註冊資本全部繳清、廣告營業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限制。

 

《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主體資格證明進行了簡化。外國(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公司,只需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不再提交公證、認證或轉遞文件。港澳居民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企業,可提交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及有效入境證明的複印件,免於提交公證、轉遞文件。

 

而台灣地區自然人到自貿試驗區投資,允許其憑臺胞證、入境手續等有關身份證明或經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確認的投資主體自然人資格證明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