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嫌犯從肯尼亞遣返回國 專家:大陸有司法管轄權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6-04-14 09:25:23 | 來源: 人民網 |
人民網北京4月14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4月13日上午,67名在肯尼亞對大陸居民實施電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國,加上9號被遣返回國的10名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共77人,這是我國首次從非洲大規模押回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而在7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5名是台灣籍。
對該案的特殊性,記者採訪了多位專家,他們認為,案件中大陸有對台灣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轄權,遣返的做法完全合法合理,台灣方面應當加強對電信詐騙的立法工作,海峽兩岸要進一步完善司法協助,形成共同的打擊目標,讓電信網絡詐騙無處可逃,共同維護兩岸人民的合法權益。
大陸有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轄權
“大陸方面對此事的處理是合法、合理的。”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表示,從法律上講,被害人的支付行為是詐騙完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關鍵環節,而該案的被害人均為大陸居民,按照國際刑事訴訟的屬地管轄原則,大陸方面必然擁有司法管轄權,有權將相關犯罪嫌疑人在大陸起訴、判刑。將涉案犯罪嫌疑人從肯尼亞遣返中國大陸,完全符合司法程式、符合一個中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對於屬地管轄權作出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樊崇義教授認為,針對該案,依據法律條款,中國大陸有對台灣犯罪嫌疑人的管轄權。我國法律以地域管轄為主,堅持屬地管轄原則,犯罪發生地、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在什麼地方,什麼地方就有管轄權。
“對於該案的犯罪嫌疑人來説,台灣方面並未立案偵查,因此不存在大陸方面違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問題。將涉案的台灣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國大陸,並不構成對人權的侵犯。大陸司法部門嚴格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開展偵查調查工作,而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會依法得到保障。”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助理柳華文説。
海峽兩岸應進一步完善司法協助,共同打擊犯罪
近年來,針對中國大陸民眾的電信詐騙呈現高發態勢,給民眾財産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全穩定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和損害。
“兩岸必須密切合作共同對電信詐騙活動予以有效的打擊,兩岸警方已投入相當大的司法資源打擊這類犯罪,且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此類犯罪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認為,在繼續打擊跨境電信詐騙活動過程中要進一步捋順兩岸在犯罪防控、取證抓捕、訴訟程式、追贓追逃等方面的銜接、協調和配合機制,從而有效打擊和遏制電信詐騙活動。
在依法懲處詐騙犯罪嫌疑人方面,依據法律量刑標準,兩岸方面的做法大有不同。由於兩岸對犯罪嫌疑人分開處理,很多作案纍纍的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未得到應有懲處,犯罪贓款也遲遲不能追繳,迄今為止,被追繳回來的只有20萬元人民幣。不少台灣犯罪嫌疑人剛被押解回臺就被當即釋放,有的過了不久,就再次在國外開設詐騙犯罪窩點,繼續作案。這些情況使得以台灣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夥屢禁不絕,給大陸民眾造成鉅額經濟損失。
“此前,大陸方面曾將多名台灣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移送台灣方面,但臺方並未予以嚴厲懲治,而是輕判甚至無罪釋放。導致犯罪嫌疑人變本加厲,成為累犯、慣犯,詐騙金額十分巨大,使大陸居民、企業遭受嚴重損失,影響十分惡劣。這一勢頭如果不能得到及時遏止,後果不堪設想。”柳華文認為,兩岸合作打擊電信詐騙的工作亟待加強,希望台灣方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樊崇義認為:“對近幾年出現的台灣電信詐騙犯罪頻發的現狀,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台灣在刑法制定方面沒有專門針對電信詐騙的法律制定,立法不夠嚴厲,把電信詐騙當作一般的詐騙對待,存在立法不嚴、處罰太輕、管理不嚴的問題。刑期低、經濟制裁力度不夠。對此,台灣方面應完善立法,儘快完善打擊電信詐騙的立法,在罪名確定、打擊方法、處罰規則等方面儘快完善,使被遣返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林維認為:“對於近年來海峽兩岸之間越來越多的詐騙案件,兩岸應本著互信、合法、便利的原則,從保護被害人角度出發,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這一類問題加大合作力度,從而更好地保護兩岸居民合法權益。”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互助協議》)第四條明確規定,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中包括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互助協議》內容涵蓋廣泛,若兩岸能有效地落實執行,必定能大幅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功效。在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方面,海峽兩岸應當開展電信、銀行行業專項清理整頓工作;建立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工作協作機制;開展兩岸警務合作,交換犯罪情報、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犯罪嫌疑人,協助調查取證,罪贓移交;加強反電信詐騙宣傳。”宋英輝認為。
樊崇義認為,針對目前兩岸對司法協助達成的相關協議,海峽兩岸相關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司法協助,嚴密配合,形成共同的打擊目標,共同保護海峽兩岸人民的權益。 (石楊 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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