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法司徐宏司長在南海仲裁案中外媒體吹風會上的介紹性發言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16-05-13 09:21:37 | 來源: 海峽飛虹 |
海峽飛虹消息:最近一段時期,有報道説,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將於近期作出最後裁決。大家都很關心這個仲裁結果,也很關心中國政府怎麼看,怎麼辦。事實上,中方已在不同場合多次表明,由於仲裁庭對這個案件明顯沒有管轄權,一個無權機構作出的裁決,當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承認與執行的問題。大家關心中國的上述立場是否符合國際法?今天,我願從國際法角度談談中國持上述立場的道理。
第一個問題,仲裁庭能管些什麼?
強制仲裁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創立的一個新的和平解決爭端的程式。大家知道,“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補充性的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簡單説,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它只能用來解決該《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方面的爭端。如果有關事項超出了《公約》規定,就不能採用強制仲裁。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公約所調整的範圍,當然不能就此問題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二,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活動等,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四,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如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就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上述四項條件實際上是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它們是一攬子的、平衡的規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
根據上述條件,我們來衡量菲律賓單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難看出,菲律賓所提仲裁在國際法上至少是“四違反”,屬於典型的“濫用”。一是菲律賓提請仲裁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公約的適用範圍;二是即使有關事項涉及到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被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三是中菲還達成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的協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四是菲律賓未盡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方交換意見的義務。
同樣,仲裁庭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沒有遵循上述條件。關於這一點下面我還要談到。
第二個問題,為什麼説菲方訴求是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
有人可能問,中國説菲方所提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但菲律賓並沒有要求仲裁庭就主權問題作出決定,仲裁庭在去年10月29日就管轄權問題作出的裁決中也認為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不屬於主權爭端,為什麼要相信中方的一面之詞?國際法重在講事實、講根據。對於這個問題,我想用事實來説話:
大家注意到,仲裁庭管轄權裁決自行設定了判斷仲裁事項是否屬於主權爭端的標準。暫且不説這些標準是否全面、適當,即使按照仲裁庭自定的標準,他們得出結論也是經不起推敲的。
按照仲裁庭的標準,要確定菲方訴求是否涉及主權問題,就要證明“菲律賓所提訴求會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仲裁庭先行就主權問題作出決定”,或者“菲律賓提起訴求的實際目的在於提升菲律賓在中菲主權爭端中的地位”。然而,仲裁庭在論證過程中,僅僅是接受了菲律賓“並未要求仲裁庭就主權問題作出決定”這一單方面説法,而沒有考察仲裁事項與領土主權的客觀聯繫,更忽略了菲律賓提起仲裁的真實目的和實際效果。
讓我們先看菲律賓提起仲裁的真實目的到底是什麼。大量證據表明,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的真實目的就在於否定中國對南沙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將其非法竊取中國南沙島礁的行為合法化。在此,我僅舉一例。2013年1月23日,即菲律賓啟動仲裁程式的第二天,菲律賓外交部發佈一份仲裁程式問答文件,其中明確將案件的目的描述為“保護我們國家的領土和海洋區域”,聲稱不要“放棄我們的國家主權”。儘管菲律賓對其訴求進行了包裝,表面上看確實沒有直接提及主權問題,但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這只是一種訴訟技巧,既不光明正大,也談不上有多高明。菲律賓自己已經把他們的真實意圖露骨地都講出來了,仲裁庭為什麼還裝作聽不見,還要替菲律賓掩飾?
讓我們再看菲方訴求的實際效果又是怎樣的。事實上,仲裁庭受理和認可菲律賓的訴求,將不可避免地對中國的領土主權産生實質性影響。因為大家知道,中國歷來對整個南沙群島主張領土主權,南沙群島的每一個島、礁、灘、沙,作為南沙群島的組成部分,均屬於中國的陸地領土。菲方將南沙群島進行“切割”,要求仲裁庭就南沙群島的8個單個島礁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進行裁定。如仲裁庭受理並認可這樣的訴求,實質上將否定中國將南沙群島作為整體主張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立場。這一點,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有不少媒體分析説,一旦仲裁裁決出臺,中國在南海的主權主張將受到限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難道仲裁員看不到?
此外,關於仲裁事項與中菲海域劃界的關係問題,國際法上的多數觀點和普遍實踐是,類似菲律賓要求確定島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的這種訴求,與海域劃界密不可分,這類問題顯然屬於與海域劃界相關的爭端。但仲裁庭為了證明菲律賓訴求不屬於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的範圍,罕見地聲稱二者是可分的。這種“切割”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普遍的國際法實踐,甚至與該仲裁庭中兩位仲裁員在以往學術著作中一貫所持的觀點也不一致。兩位仲裁員此前一直認為島礁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與海域劃界二者相互關聯,這次突然顛倒立場,恐怕需要給世人一個可信的解釋。
仲裁庭關於管轄權問題的裁決的漏洞還有很多,很多理據都經不起推敲,其結論是完全錯誤的。總而言之,仲裁庭把手伸得太長,管了不該管的。為此,仲裁庭千方百計繞過行使管轄的“四道門檻”,很難令人相信其客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庭違背了應基於事實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轄權結論的根本原則,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中國當然不予承認。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自始就不應該出現和存在的機構就仲裁事項所發表的任何意見,充其量只能代表這幾個人的觀點,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談不上所謂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就是不遵守國際法嗎?
有人説,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是違反國際法。我必須強調,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式,正是為了履行《公約》的國際法義務,也是為了反對濫用《公約》規定的強制仲裁程式,維護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的嚴肅性、權威性。不接受、不參與仲裁是國家的權利,對於一個明顯是無理取鬧的程式,中國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參與和接受。大家很清楚,不接受、不參與非法提起的國際司法或仲裁程式,並非中國首創,國際上不乏先例。
中國政府歷來主張,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爭端應通過談判解決。對於關乎國家領土主權、海洋權利等重大敏感問題,很多國家都不接受通過第三方解決爭端。因為這類問題涉及國家的核心利益,換作其他任何一個國家,也都不會接受一個並非由其自願選擇的第三方機制的管轄,也不會接受這種機制強加的解決方案。實際上,在談判制定《公約》的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通過談判協商解決海洋爭端獲得了各國“壓倒性支持”。這反映了多數國家的普遍實踐。
中國一向致力於與有關國家在尊重歷史事實和國際法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和談判和平解決在南海的爭端。如果某些國家執意要在涉及中國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的問題上,通過所謂強制仲裁對中國施壓,不僅無助於解決爭議,相反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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