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解決海洋爭端須準確運用國際法

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李適時15日在香港指出,妥善解決海洋爭端,必須準確運用國際法,特別要把握好找準“癥結”、明晰“藥理”、準確“開方”和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四方面內容。

 

由中國國際法學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共同主辦的“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當天在香港開幕,李適時代表主辦方致辭時作上述表示。

 

他説,解決海洋爭端既是國際政治實踐,也是國際法實踐,而國際法無疑在海洋爭端解決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運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需要準確把握國際法在海洋爭端解決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特別是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要找準“癥結”。就像疾病一樣,國家間的海洋爭端有時表現出多種症狀,有些表現為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有些表現為海洋權利爭端。一些爭端本質上是陸地領土爭端,但被人為包裝成海洋爭端,這就需要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主動作為,透過現象抓住爭端本質,否則將縱容一些當事方玩弄“小伎倆”,破壞法律的嚴肅性,也無法實現“定分止爭”的效果。

 

二是要明晰“藥理”。現代海洋法律制度既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也包括一般國際法規則,兩者互為補充。一些人片面強調《公約》,而否定歷史性權利等基於一般國際法的權利,這種認識是極端錯誤的。

 

三是要準確“開方”。如果確定需要運用《公約》解決海洋爭端,就需要準確解釋或適用《公約》。《公約》是各方談判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只有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釋和適用《公約》規定,才能維持《公約》的內在平衡,維護《公約》的權威性。變相套用《公約》程式解決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明顯是濫用程式。《公約》明確允許各國通過聲明對有關爭端排除適用強製程序,而無視相關規定強行啟動程式或刻意削弱各國聲明效力,則明顯違背《公約》立法原意。

 

四是要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爭端當事方是爭端解決程式的主人,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針對國家間爭端行使管轄權必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基礎,即“國家同意原則”。基於這一原則,《公約》確認當事方自願選擇的爭端解決程式具有優先性,第三方強製程序居於從屬地位。這是因為不論採用何種爭端解決程式,其根本目的在於和平解決爭端,而不是製造新的矛盾。

 

李適時稱,遺憾的是,有的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出於各種目的,刻意淡化“國家同意原則”在解決海洋爭端中的作用,降低強製程序的門檻,這無助於爭端的解決,還損害了《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信譽。

 

他表示,菲律賓單方面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7月12日作出所謂最終裁決,中國國際法學會之前已就此仲裁案發表《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庭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研究報告,明確指出仲裁庭管轄權裁決的六大謬誤,鮮明表達了中國國際法學界的觀點和態度。“仲裁庭對各界發出的正義聲音充耳不聞,仍一意孤行作出裁決,令人遺憾”。(中新社香港電 記者 孫自法 盧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