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對國際法選擇性執行是美國的一貫伎倆

專家:對國際法選擇性執行是美國的一貫伎倆

中國南海研究院院長吳士存(資料圖)

 

“回顧歷史,美國對國際法採取選擇性執行態度、在國際事務中採取雙重標準是其一貫伎倆。”中國南海研究院院長吳士存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

 

7月12日,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隨後在新聞聲明中聲稱,所謂裁決對中菲雙方都有法律拘束力,希望雙方遵守有關義務。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就此表態,美方歷來對國際法採取選擇性執行的態度,合則用、不合則棄,口口聲聲要求別人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可自己至今也沒有批准加入《公約》。美方有什麼資格在南海問題上對別人説三道四?

 

對於美國選擇性執行國際法的行為,吳士存舉例説,美國打著維護國際法治的旗號,卻絕口不提自己曾拒不執行國際法院“尼加拉瓜軍事和準軍事活動案”的判決。1984年,美國粗暴干涉尼加拉瓜內政,尼政府向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提起訴訟。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認定美國在尼加拉瓜的佈雷行為違反了聯合國公約,必須立即停止非法行徑,並向支付賠償。然而,對於這一裁決,美國卻拒絕執行。

 

吳士存還指出,多年來,美國對菲律賓等國在中國南海島礁大興土木睜一眼閉一眼,卻對中國在自己領土上從事正當必要的防禦建設行為橫加指責。對日本關於衝之鳥礁所謂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非法主張採取縱容和默許的態度,卻認可所謂仲裁庭對比衝之鳥礁大數千倍的南海島嶼不能産生專屬經濟區的裁決。要知道,衝之鳥礁遠離日本本土1000多公里,而且漲潮時面積都不足10平方米。

 

“‘利則用、不利則棄’,這是美國典型的雙重標準。”吳士存説。

 

美國口口聲聲説,要遵從國際規則、國際法,但恰恰是其自己不遵從。專家指出,即使是一些由美國主導或參與制定的國際法,美國同樣採取實用主義。很難找到一項由美國創設,但能夠被美國始終貫徹的國際法規。

 

例如,1997年12月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旨在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美國曾于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在2001年3月,美國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為藉口,單方面宣佈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除《京都議定書》外,美國還拒絕簽署有關和平利用海洋的《聯合國海洋公約》,拒絕批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以及單方面退出《反彈道導彈條約》。

 

“美國站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外批評和指責中國,毫無道理。” 吳士存指出,在南海仲裁問題上,中國不執行裁決是有理有據的。

 

圍繞是否執行仲裁裁決,有關國家可能會開展較為激烈的輿論戰、外交戰和海上行動較量。中國該如何應對?吳士存表示,在輿論上,中國應與國際社會多溝通,闡明政府立場,結合歷史性權利和國際法兩個維度,爭取國際社會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同時,也要進行危機管控,防止擦槍走火。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應對手段,既要堅定捍衛我國的南海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也要管控中美在南海可能發生的危機,防止衝突升級和擴大導致局勢失控。(人民網電 楊牧、李警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