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公佈 擬將9月5日定為“中華慈善日”

慈善法草案公佈 擬將9月5日定為“中華慈善日”

 

資料圖

 

《慈善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稿已經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慈善法(草案)》二審稿修改稿將每年9月5日定為“中華慈善日”,共分十二章、一百零七條。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1月31日。

 

規範募捐行為 明確監管責任

 

慈善組織的募捐是慈善活動的重要內容,在這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慈善法(草案)》二審稿修改稿中,對募捐的方式、監管部門的責任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慈善法(草案)》二審稿修改稿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採取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或者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進行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佈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也可以在其網站發佈募捐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産。

 

擬推慈善信託備案 信託事務公開

 

《慈善法(草案)》二審稿修改稿中,增加了部分有關慈善信託的內容。

 

慈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信託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慈善信託的委託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託監察人發現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受託人應當根據信託文件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報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産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