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

4月起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

 

為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公安部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記者29日從公安部獲悉,4月1日起,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遊”簽注除外)以及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部委託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其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並制發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居住證持有人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受理申請後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該負責人説,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在當地申辦出入境證件的便利,使異地工作、學習、生活的申請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戶籍地之間,這是公安部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具體措施,也是進一步推進出入境管理改革創新的重要工作。(記者鄒偉、白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