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審議升溫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街道虹儲居民區居委會支書朱國萍,沒想到自己的居委會支書身份會引來這麼多媒體的採訪。

 

因為自己提出的一個建議,被民法總則草案吸收,她頻繁接受採訪,嗓子已經沙啞。

 

實際上,朱國萍的意見只是民法總則草案得到的“400多頁A4紙意見”中的一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介紹,“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3次審議,在全國人大網上3次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兩次徵求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廣泛徵求全國政協委員、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和法律、教育科研機構的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70000多條。”

 

朱國萍的意見是在去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第三次審議時被採納的。正因為像她這種基層代表“咬文嚼字式”的較真,草案才會在9個月的時間內變得越來越精煉,也越來越厚。

 

“本法徵求意見的廣度和深度在以往的立法中是沒法比的。”蘇澤林説。“相對一審稿,最新草案的條文由186條增加到210條,條文修改率達到了70%以上,反復修改了40多稿。”

 

能在草案中看到自己的修改意見,讓朱國萍第一次感受到,作為沒有任何法律專業背景的基層代表,也能參與一項國家基礎性法律的立法工作。

 

一、民法就在百姓的柴米油鹽之間

 

一開始,朱國萍認為“編纂民法總則”的事兒離自己很遠,是“莊嚴的人民大會堂和家長裏短居委會之間的距離。”

 

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眼裏,民法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大家每天一睜開眼,都在從事著民事活動。”

 

對在社區工作了20多年的朱國萍來説,她每天一睜開眼,面對的就是社區裏大大小小的雜事。那時她還沒有意識到,那些看似平淡的瑣事正是民法立法的實踐基礎。

 

去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上海就民法總則草案調研座談,朱國萍被邀請參加了座談會。會上,當她看到草案二審稿中第三十一條“無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的規定時,她幾乎在一瞬間就斷定,這與自己的工作實際不相符。她當場提出了自己的擔憂:“居委會如果需要承擔監護責任,可能會遇到的一些現實困難。”

 

這個建議來自朱國萍一次印象深刻的經歷。幾年前,虹儲社區有個小孩的父母離異,孩子被判給了父親。有一次孩子的父親因為犯事,被拘留一週。可孩子的其他親屬都以各種理由拒絕照看他,無奈之下,朱國萍就把孩子接到了居委會辦公室,由6名工作人員輪流照看。

 

“就用桌子臨時拼了一張床,每天都要有人陪她睡覺。”朱國萍嘆了口氣説。除了日常生活,孩子還要到處跑著玩。那幾天,人們經常在社區裏看到,孩子在前面騎著小自行車,居委會幹部們氣喘吁吁地緊跟著。

 

“居委會連法人都不是,孩子萬一齣了事,誰負責?”朱國萍攤開手説。“居委會是個自治組織,本來人員就少,平時還承擔大量的社區事務,有的還要坐班,對於老人、小孩這些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照顧的人,實在是有心無力,有的時候就是強撐著。”

 

為此,她建議,如果居委會沒有監護能力的,應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責任。

 

在提交到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朱國萍發現,第三十三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這時她才感到,“民法的立法其實離自己很近,就在居委會的家長裏短和柴米油鹽之間。”

 

一些近年來中國社會轉型發展中的新熱點、新矛盾,也成為民法總則草案的亮點,為代表們熱議。

 

一度,公共場合施救卻導致糾紛甚至施救者要承擔鉅額賠償的案例,多次引發“路人摔倒扶不扶”的社會道德討論。

 

而民法總則草案則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法律規定,草案在187條新增加了自願緊急救助免責制度,這條被稱為“好人法”的條款,出現在三審稿中:“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四審稿又對其進行了細化,把“重大過失”表述為“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被救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蘇澤林代表説,自願緊急救助免責制度,是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大家做好事、做善事。”

 

二、“實踐是法律的母親”:開門立法匯聚民意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民法典起草小組核心成員孫憲忠,曾連續4年在兩會上提出編撰民法典的議案。

 

他對媒體表示:“民法典對人民生活覆蓋的深度和廣度,是其他法律不可代替的”。他梳理説,從1954年第一次嘗試製定民法典,新中國民法典的立法經過了63年的漫長歲月,曾四次被擱淺。

 

孫憲忠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的很多規定,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單行法代替。“作為一個基礎性、統率性法律的地位已經不復存在,編撰民法典才再次被提上日程。”

 

最新一輪民法典的編纂過程,與60多年前建國初相比,一個重要的不同是,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實施後,“匯集民意、開門立法”成為草案審議過程中的法定程式。

 

這部與公眾息息相關的草案在審議程中,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進入了立法議程。這些意見背後,有被朱國萍照顧的那個小男孩,也有法律界專業人士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的成果。

 

多次參加人大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有著多年慈善工作經驗,她最關注的是監護制度部分。她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現行的民法通則對監護制度的界定並不清晰,“雖然我們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但裏面對監護都是缺少規定的。”

 

談起一件事,她十分痛心。幾年前在廣州兒童醫院,一個嬰兒出生後,因為有缺陷被父母丟在了醫院。但是父母並沒有遺棄孩子,也會偶爾來看一下,但一直不肯帶回家。

 

“現在這個孩子四五歲了,一直住在重症監護室裏,管醫生護士叫爸爸媽媽,那個嬰兒的小床已經裝不下他了。”陳舒用手指敲了敲桌子,比劃著嬰兒床的大小。

 

“這對父母一直不履行監護責任,我很揪心。”陳舒説,雖然孩子在醫院裏的溫飽沒問題,但是“現在小朋友的成長需要精神的養育,情感的養育,在愛的環境下和在一個冰冷的環境下成長,肯定是不同的。”

 

陳舒還擔心,孩子在到處都是醫療儀器的重症監護室裏亂跑,萬一齣了事故,沒有明確的監護人,找誰負責也是個問題。

 

“這就是監護責任如何界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清晰。”陳舒説。她贊同從基層工作中吸收意見的做法:“民法立法不能只聽學者的,他們不一定接地氣,也要多聽聽實務工作者的意見。”她坦言,像監護制度的一些細節,坐在辦公室裏的學者很難全部考慮到。

 

在今天上午四川團的全體代表會上,來自基層的全國人大代表康永恒舉例,在億萬外出打工的農民工中,相當部分監護人認為外出打工掙錢為被監護的老小提供了經濟、生活來源,就是盡到了責任。“大量被監護人權益造成損失,並不是因為缺衣少食。現在的規定,對‘監護人失責,應當受到法律監督’的導向不明。”

 

“實踐是法律的母親。法律一定要真正讓老百姓覺得,能執行,並且符合實際情況。執行了能推動促進我們社會向善的方向,向文明的方向發展。”陳舒説。

 

2016年6月,因為“看動畫片的時候到最精彩處插播廣告”等原因,南京9名小學生向江蘇省人大遞交了一份題目為《制定具有限制性的兒童廣告管理辦法》的意見書。

 

讓小學生們沒想到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不僅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還將同學們的意見轉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請其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和常委會領導指示,不斷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健全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不斷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

 

三、“爭論多就是關注多,就會更理性”

 

在今天對民法草案總則草案的審議會場,對於這部關係每個人日常生活的基礎性、統率性法律,代表們傾心盡力,有許多話要説。源源不斷匯集的“民意”在影響著這部沉甸甸的民法總則草案。

 

審議熱度不斷升溫,不同的意見與觀點在碰撞。

 

因為監護和被監護人的法律關係,涉及的社會群體最廣、最多,來自基層的康永恒代表認為應該把“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放到第一章“基本總則”中。

 

也有細心的代表提到,監護人的選擇通常以親屬關係的遠近作為取捨標準,被監護人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之間的親屬關係相同,建議草案將“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置於同一個層級。在之前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王其江也曾提到同樣的意見

 

完善“一老一小”的監護體系是本次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孫憲忠表示,草案中突出國家在監護制度中的作用,對於保障被監護人權益,尤其是在應對社會老齡化有重要意義。

 

黃新初代表關注到“老齡化”的背景。“我在成都市工作的時候感受很深,成都60歲以上老人超過250萬,佔常住人口10%,已經是老齡化的城市。在一些地方,存在著後人不養老人,歧視老人的現象。同時,一些新型養老方式法律上處於模糊狀態。”黃新初建議,進一步完善老年人協議監護制度。

 

“多大的孩子去打醬油,其民事行為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是代表們討論的又一個焦點。我國現行法律給出的答案是10歲: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是10周歲,本次草案中將這一年齡降低至6歲。

 

蘇澤林代表建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起始年齡從6歲修改到8歲。

 

全國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明雯提到,在審議過程中,圍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爭議很大:“絕大多數的委員及列席代表都認為從10周歲降到6周歲不符合實際,社會各界反對的意見也認為6歲不合適。而相關部門未提出充足的理由。”她認為,6歲的孩子才剛進入小學,或在幼兒園階段,對社會了解極為有限,心智發展水準達不到對自己的行為有基本判斷的要求。目前的規定對交易安全和未成年權益的保護不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莫文秀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起始年齡,有促進家長對兒童法律教育的意義。她個人也認為,至少要定在7歲左右。中國的情況在城鄉之間、不同地區之間有較大差異,6歲和全國的情況有差距。

 

目前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種種意見乃至爭論,陳舒認為是件好事,“爭論多就是關注多,就會更理性。”

 

“作為法律人,我們有責任把這些問題提出來,希望立法機關要認真考慮。”陳舒説。(中青在線北京電 記者 楊海 程曼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