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放寬外國銀行商業存在形式選擇範圍

銀監會13日表示,將積極推動改善銀行業投資和市場環境,支持外資更廣泛地參與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放寬外國銀行商業存在形式選擇範圍,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經營空間,取消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等待期,支持外國銀行分行從事政府債券相關業務、放寬外國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零售存款要求,支持外資銀行參與金融市場業務。同時,還將優化監管規則,調整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管理要求和監管考核方式。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銀行業對外開放程度與同期宏觀經濟發展水準、金融市場發育程度和金融監管能力基本適應。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10多年來穩步增長,經營規模顯著上升。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通過設立分支機構或與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展開戰略合作,豐富國內金融産品和服務體系,促進我國銀行業競爭力不斷提升。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通過引資、引智、引制,深化與外資金融機構的合作。

 

據統計,截至2017年11月末,我國共有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210家,含外資法人銀行39家、外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17家、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31家,以及外國銀行分行123家,另有100多家銀行業法人機構含有外資成分。

 

近期我國宣佈將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引發各界關注。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經國務院批准,銀監會將放寬對除民營銀行外的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政策調整的核心是在銀行業股權投資比例管理方面實施國民待遇,今後將積極穩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

 

實際上,外資在華設立子銀行或與中方合作夥伴設立合資銀行,以及設立或投資入股信託公司、除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外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沒有持股比例限制。其中,外國銀行在華可設立100%全資控股的子銀行,目前此類銀行共設立了38家,包括匯豐、渣打、花旗、摩根大通、法巴、瑞銀、瑞穗等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子銀行。

 

按照現行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向單家中資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投資入股單家中資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比例不得超過25%。

 

關於未納入民營銀行的政策安排,上述負責人表示,主要是因為允許設立民營銀行是為境內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出臺的一項特殊改革措施,其基本特徵是全部股東(發起人)均為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所設置的相應監管規則也是為了確保充分吸收損失和有效處置風險。這位負責人説:“符合條件且有意在華發展銀行業務的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自行設立機構或入股其他類型銀行實現經營及戰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