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媒體成立版權保護聯盟

編輯:左妍冰|2017-04-27 10:46:16|來源:人民網

中國新聞媒體成立版權保護聯盟

 

導讀

 

今後,傳統媒體版權保護的窘境有望改觀。

 

4月26日,在中宣部指導下,國家版權局領導的“中國新聞媒體版權保護聯盟”在2017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大會上正式宣告成立,這在行業內還是首次。

 

這意味著:傳統媒體正借助版權保護在管理部門的支持下開始逆襲。

 

當天,《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101家傳統媒體參與聯盟,通過本單位所辦的報刊、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渠道發佈共同聲明,共同加強新聞作品版權保護。其中,《中國國土資源報》等報紙是在頭版刊發。

 

中國新聞媒體成立版權保護聯盟

 

聲明內容如下:

 

(新聞單位)關於加強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聲明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推動建立健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版權合作機制,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有關要求,聲明如下:

 

1. 本(新聞單位)採訪(拍攝)、編輯、製作、刊登(播出)的新聞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單位首次公開發表的消息通訊、採訪報道、調查評論、檔案紀錄等各類新聞作品,是本(新聞單位)重要的版權資産。本(新聞單位)作為前述新聞作品的版權人,依法對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請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嚴格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

 

2.任何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期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以及網絡用戶,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經本(新聞單位)書面許可,不得轉載、剪輯、修改、摘編、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並傳播前述新聞作品。

 

3.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獲得授權轉載作品時,應自覺為著作權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標題。轉載作品應註明來源,轉載網站發表文章時還應註明來源網站的連結地址。

 

4. 本(新聞單位)將針對前述新聞作品加大版權監控和維權力度,對於未經許可使用前述新聞作品的違法行為將嚴格依法追究侵權責任。各新聞媒體、網絡服務商和個人在接到本(新聞單位)發出的維權通知後,應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否則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5. 自本聲明發佈之日起,各新聞媒體、網站和個人應主動自查並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如需繼續使用相關內容,請及時聯繫本(新聞單位)進行版權合作。

 

(新聞單位)

 

2017年4月26日

 

作為“媒體高層互助群”官方公眾號的《傳媒茶話會》,有幸見證了這一改變傳統媒體命運大事的全過程。

 

4月24日,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特授權“媒體高層互助群”緊急接龍,邀請有意願的媒體參與。

 

中國新聞媒體成立版權保護聯盟

 

接龍發起後,各媒體領導通過“媒體高層互助群”積極響應,在24小時之內就收到科技日報、工人日報、中國青年報、中國婦女報、法制日報等75家媒體報名,佔了101家報名單位的絕大多數。

 

中國新聞媒體成立版權保護聯盟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副司長農濤:謝謝各位社長總編支持,我們共同努力做好新聞作品版權保護工作。請共同發聲,加強宣傳,提高保護版權意識,共同維護權利。

 

原環球網總裁許丹丹:管了十幾年版權保護,經常有無力感,看到版權局出面聲明很振奮。

 

中國新聞媒體成立版權保護聯盟

 

背景連結:傳統媒體版權保護有多難?

 

難點1:轉載不付稿費現象普遍

 

依照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制度,除權利人特別聲明外,報刊可以轉載其他報刊已發表的短小文字作品,但應該依法向作者或其他權利人支付稿酬。但是,報刊、網絡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付稿酬的現象比較普遍。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統計,全國報刊中,向其主動交納報刊轉載稿酬的不足1%。

 

難點2:缺乏版權資産管理制度

 

傳統媒體對其採訪製作的各類作品的權屬關係及其版權管理沒有明確規定,媒體和其新聞工作者之間對新聞作品的版權歸屬也缺乏明晰而有效的合同約束,導致在與新媒體進行版權訴訟時無法厘清權利主體和權利邊界。

 

難點3: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

 

國內絕大部分法院參照的都是1999年國家版權局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對文字作品非法轉載的賠償標準是千字50元,即便賠償標準高的,最高也就達到50元的2倍至5倍。目前還沒有一家法院提出,賠償標準應該隨著中國國家物價指數的變化予以調整。而僅侵權取證的公證費就高達30頁內800元至1000元。維權成本遠高於維權收益。

 

目前法院普遍要求單篇稿件獨立起訴,不允許打包整體訴訟,無形中加大了維權成本。而最後的判決結果大多是一篇稿子判賠幾十元或幾百元,基本是贏了官司輸了錢,嚴重挫傷紙媒維權的積極性。

 

難點4:版權行銷的意識和能力不足

 

傳統媒體缺乏對新媒體商業模式的了解和認識,缺乏將新聞作品作為版權資産進行管理、運營和維護的能力,缺乏獨立參與市場競爭的手段和市場行銷能力,自然也缺乏版權實務運營經驗,對新媒體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應對不足。(人民網轉載傳媒茶話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