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原産于台灣地區等地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

3日,商務部發佈《關於對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公告稱,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12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7年第83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步裁定。

 

公告稱,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公告表示,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此外,公告還公示了徵收保證金的方法。自2018年9月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台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正丁醇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3日電 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