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出手 海外避稅行不通了!不只是查有錢人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18-09-10 15:50:56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將資産轉移至海外,曾是一些中國高凈值人群(大眾俗稱的有錢人、富豪)逃避納稅的一大途徑。未來,這一路走不通了。
2018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承諾執行CRS的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進行首次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讓藏身海外的資産透明化;而2019年起實施的新個稅法增添的反避稅條款,也給中國稅收居民境外資産的納稅提供了法律依據。
哪些地方與中國簽了CRS協議?
境外資産徵稅的難點,一般是無法確切證明境外金融賬戶和資金的存在,從而讓納稅人達到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目的。
而統一報告標準(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正是打破這一壁壘的重拳。
CRS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佈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
簡單來説,簽署《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的國家,都會按CRS標準,把相應納稅人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披露出來,與其他國家共享。
哪些國家加入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有沒有曾經的“避稅天堂”?
截至2017年6月30日,簽署主管當局協議的國家(地區)。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
最新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103個國家(地區)簽署了相關主管當局間協議,有巴西、英國、意大利、哥倫比亞、瑞士、土耳其、阿根廷等。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7年9月,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盧森堡等“避稅天堂”就加入了已簽署主管當局協議的國家(地區)行列。
涉稅信息需要個人申報嗎?
根據規定,申報主體並非個人,而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保險公司在內的海外金融機構。
簽署協議國家或地區的金融機構將按年向其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賬戶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産的收入等信息。
也就是説,中國的稅收居民即使不主動申報自己的海外收益,這些信息每年也將被中國稅務部門輕鬆獲得。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具體過程示意圖。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
2018年9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首次與多個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
查繳個人海外避稅有哪些法律依據?
查到稅收居民的境外資金只是手段!依法徵稅才是目的。
2019年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稅條款,而這才是對稅收居民境外避稅行為的重要一拳。
新個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上述條款的增加,意味著中國將相關個人避稅行為納入了反避稅體系,同時還將打擊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投資行為。
舉個例子,中國稅收居民董小姐通過維京群島開設空殼公司,進行房地産投資,根據現行個稅法,只要利潤不分配到個人股東層面,董小姐無需繳稅;但在上述反避稅條款下,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受控關聯公司的名義,將沒有商業實質的空殼公司取得的利潤視同個人直接取得而課稅。
哪些人會受到影響?
從官方釋疑來看,CRS中所指的中國稅收居民,與我們身份證上的“居民”概唸有所不同:即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擁有意大利國籍的麥克,如果在中國工作生活滿一年,他就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其在境外的金融賬戶信息也需要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有網友好奇,如果我只是在境外銀行賬戶存了點錢,買了一份年保費在2萬元人民幣左右的商業保險或者理財産品,也會被查?
從規定來看,信息交換沒有門檻,也就是説CRS並沒有把低資産或者説是低凈值的人士排除在外。
官方消息顯示,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將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但考慮到後續補繳稅款的目的,以及交換賬戶信息的海量數據處理壓力,CRS交換初期重點檢查的納稅人依然是高凈值人群。
比如,在英國渣打銀行存有1億英鎊存款的個人;再比如,曾在香港購買過高額人壽保險的大陸居民;或是在海外設立家族信託的家庭;以及借開展國際貿易為由,在境外設立分公司的生意人;甚至包括把大額資産轉移至境外的國內公務員。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100萬美元以上的高資産人士,是這次全球資産透明化進程的主要攻克對象。
特別要注意的是,既然信息是雙向共享,那麼已經移民去境外生活工作的華僑華人,其在國內的金融賬戶信息也會被交換到移民國,若與此前“報備”有差異或者有隱瞞情節,也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需承擔刑事責任。(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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