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就業擬上社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公佈《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將港澳臺居民納入社保覆蓋範圍,與所在地區職工或居民同標準繳費並享受同等待遇。

 

《徵求意見稿》提出,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聘雇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內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願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同等標準繳費,並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已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併計算。 (記者代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