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臺辦:臺胞與港澳同胞在大陸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 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

國臺辦:臺胞與港澳同胞在大陸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 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

 

國臺辦發言人馬曉光

 

海峽飛虹消息(記者 馬曉葉、左妍冰):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馬曉光今天(16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臺胞在大陸工作、經商,與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

 

馬曉光是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作上述表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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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有記者問,《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月1號頒布,台灣有關方面稱,大陸在新稅法當中納入了反避稅的規定,如果臺胞是以在大陸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台灣居民大陸居住證的話,可能會被認定為“稅收居民”,這將使大陸的臺商具有較高的風險,請發言人評論一下。

 

馬曉光説,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增加反避稅的條款,是一項普適性的稅收政策,這些規則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在台灣地區的稅收立法中普遍存在。

 

馬曉光説,此次改革提高了稅收起徵點,調整了稅率表,增加了專項的附加扣除,進一步減輕了台灣同胞在大陸就業和生活上的稅負。關於臺胞臺商關心的新稅法相關問題,我在此再做一些説明:

 

一是臺胞在申請(大陸)居民居住證時需要填報的“合法穩定住所”,並不等同於個人所得稅法上所説的“有住所”。臺胞在大陸有合法穩定的住所,但因為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以後,返回台灣的,原則上視為“無住所”的個人,不據此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

 

二是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延續並優化了原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優惠政策,對無住所個人來大陸境內短于6年的臺胞,對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

 

三是此次改革全面實施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提高了起徵點,調整了稅率表,增加了專項的附加扣除,進一步減輕了台灣同胞在大陸就業和生活上的稅負。

 

國臺辦:臺胞與港澳同胞在大陸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 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

 

居住在上海的臺胞在展示台灣居民居住證。新華社記者 胥曉璇 攝

 

據悉,2018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根據發放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這一辦法是為了讓廣大港澳臺同胞能夠共享大陸(內地)的發展機遇。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境外人士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徵稅優惠期為5年,即針對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可以只就大陸境內所得和大陸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次(個稅)實施條例將上述“5年”優惠期延長為“6年”,同時增加了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該無住所個人,上述“居住滿6年”的時間重新起算的規定,這實質上是對境內居住累計時間計算方面給予了更優惠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