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門聯合發佈通知 明確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19-01-25 15:57:50 | 來源: 央視網 |
央視網消息:財政部消息,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近日聯合發佈通知,明確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通知,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標簽:
相關新聞
- 2019-01-16中國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小規模納稅人不再交增值稅
- 2019-01-04幹貨!這樣填好個稅“扣除信息表” 減稅有竅門
- 2018-12-27如何保證信息真實性?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三大焦點
- 2018-12-27“個人所得稅”App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功能將在12月31日投入使用
新聞推薦
- 利劍高懸:《反分裂國家法》施行20週年2025-03-14
- 臺商大講堂匯聚臺胞臺企聲音:“大陸始終是充滿機遇的沃土”2025-03-14
- 中國海警艦艇編隊3月14日在我釣魚島領海巡航2025-03-14
- 臺報社論:島內民眾應看清誰真心對台灣好2025-03-14
- 外貿出口迎“開門紅”!我國各區域外貿開年成績單出爐2025-03-14
- 世貿組織:政策不確定性對全球貿易造成壓力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