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垃圾分類新規明年5月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為四大基本品類

昨天下午,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類,修改後的《條例》注重源頭減量,鼓勵快遞企業回收快件包裝材料,設定多項罰則,餐飲、旅館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處5000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罰重點把握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多次違規或將被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垃圾混裝混運也將被處罰。修改後的《條例》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等四大類

 

垃圾分類,首先是明確分類標準。為方便公眾分類投放垃圾,避免産生概念混淆,修改後的《條例》進一步簡化了垃圾分類標準,將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兩類整合為廚余垃圾一類,明確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類。

 

修改後的《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將生活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垃圾分類容器怎麼設置?會不會“撤桶”?修改後的《條例》第四條規定,各區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採取設立固定桶站、定時定點收運等多種方式開展垃圾分類工作。

 

修改後的《條例》三十六條具體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産經營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在公共區域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並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源頭減量

 

黨政機關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修改後的《條例》加強總體管理要求,明確市政府制定各區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産生。本市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在本市銷售商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使用快遞服務的,應當選擇使用環保包裝材料的快遞業務經營企業。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向消費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並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相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違反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修改後的《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採取措施逐步推行凈菜上市。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可以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

 

約束機制

 

個人多次不分類投放垃圾最高罰200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單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個人違法投放垃圾的行為,實施漸進式懲戒,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修改後的《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違反這些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規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違反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本組文/記者 李澤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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