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受國務院委託,商務部部長鍾山作了該修正案草案的説明。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是1994年制定的。根據該法規定,台灣同胞可以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統稱外資三法)關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需經批准的規定精神一致。2016年,為了在全國範圍內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管理的改革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外資三法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一併作了專項修改,明確規定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相關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

 

鍾山指出,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簡稱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資三法將同時廢止。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進一步簡化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管理程式,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實行審批和備案管理,並明確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為確保台灣同胞投資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紅利,更好地鼓勵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有必要根據外商投資法的原則和精神,對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作相應修改。

 

該修正案草案對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主要作了兩方面修改:一是刪去第八條、第十四條關於舉辦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備案的規定,並相應調整第九條的文字表述。二是調整第七條第一款關於台灣同胞投資方式的規定,不再按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來劃分台灣同胞投資方式,將該款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石龍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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